殷罗毕:汉语之无逻辑与中国之无哲学——为什么中国人喜欢把辩论变成狗血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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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罗毕:汉语之无逻辑与中国之无哲学
——为什么中国人喜欢把辩论变成狗血人身攻击?
这两天雾霾热了,以口水战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舆论场也热了。理性的讨论中夹杂着大量与雾霾无关的人身攻击言论,从跟雾霾差着十万八千里的“小孩生在美国不是中国人”到万年用不腻的阴谋论逻辑,只想陪你一起科学地吹吹风聊聊天的壹读君(yiduiread)觉得心好累。
不过这样乱哄哄的舆论场对于我们来说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几乎每一次的朋友圈刷屏都无可避免地演变成离开事情本身转向对个人的攻击。今天,对这类戏码已经看厌了的壹读君(yiduiread)就来斗胆说说,为什么辩论总是落俗套地变成狗血的人身攻击?缩小范围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就好了。
值班壹读君 ︱殷罗毕
啥?都是汉语的错?
貌似深刻但其实无用的解答一:对这问题的回答,通常总是那些不是解答的解答。比如国民性,以及国民性的变种——国民素质论。为什么搞人身攻击,因为性本恶劣,素质差,这几乎就是对现象的描述概括而已,而且是不可验证的定性判断,没有提供任何新的逻辑分析和理解。
貌似有用其实无效的解答二:中国人之所以不能好好辩论,是因为中国话——汉语这种语言太低劣。别急着生气,这是辩论。就有人这样认为,你得和壹读君一样接受这个事实,不论你同不同意。
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卢梭就曾经撰写长文,论证中国人之所以没有发展出成体系的科学和民主政治,是因为汉字——每个字都被焊死囚禁在固定的字形之中。一旦创立之后,使用这语言的人就不能自己打开拆卸单个的汉字。在拉丁语世界中,把字根打开临时造新词的比比皆是,但自己拆解比划部首造汉字的,我们确实看不到几个。似乎只有武则天这样的皇帝,才有权给自己造了新字(曌)。因此,汉字是一种被规定死了的文字,使用汉字的民族也就是没有自由精神的民族。
其次,汉语的句型结构又没有明确的主谓宾和系动词的逻辑关系。比如在英语中I后面就得跟am,you后面是are,不同主语对应不同的系动词和动词,这种讲求位置秩序的语言结构便增强了使用语言时的逻辑性。因为汉语没有清晰的结构可供分析,所以在对话中也就很难对对方的语句进行逻辑分析。这是西方一大票自觉智商爆表的哲学家对中国人的看法,从黑格尔到海德格尔,都认为中国不存在哲学,因为汉语没有逻辑性。
这个略伤民族自尊心的解答貌似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历史场景中却顷刻便遭到证伪。【程阳笑曰:此处,作者犯了怎样的逻辑错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都不懂吗?呵呵!?】同样是拼音书写的文字,古埃及古波斯都没有发展出自由秩序,也是集权体制。而日本明治维新时的那些论著,大都是使用汉字书写出版,引起讨论,将日本带入现代世界。德语培育了康德这样严谨的古典哲学,但希特勒写《我的奋斗》使用的同样是德语,这时候语言的严谨和逻辑性怎么就不起作用了?
和什么样的人完全辩论不通?两岁以下的人群
可能有效的解答三:停滞在两岁左右,无抽象人格的童稚心理结构。
儿童到2岁左右,在学说话中会有一个很特别阶段,那就是他分不清你我。比如你送了他一个蛋糕,说,“你得谢谢我啊”。他给的回答往往不是“谢谢你”,而只会一个劲地说,“谢谢我谢谢我”。他不能把“我”这个抽象名词与他自己那个具体的“我”分离开。
所谓人格,personality,其词根persona是古希腊语中面具的意思。因此,当你用一种具有人格的声音来说话时,意味着你在一个面具后面发声。这个面具,并非中国人常说的面具人格,遮掩自己真实想法的面具,而是相比自己肉身更为抽象的人类身份,在这种身份中,你说话的逻辑不单是你自己需要什么,而是作为人类当如何,这个问题本身在逻辑上当如何?就是撇除掉个人在这个对话中的利益和好恶来就事论事。
到这里,我们基本能看出一点端倪了。那些讨论问题动不动就偏离话题,转而对对手泼脏水的,除去有明确利益和目的的,习惯性这样人身攻击还觉得真理在我,围观者也打颤其道的,基本属于心理结构停滞在2-3岁的童稚时期。他们无法将对话对手和对话话题分离开来,任何话题都成了牵连具体肉身和利益的现实,而不是一个应当如何的、脱离具体个人的客观话题。
如此众多的人为何其心智始终停留在2岁左右的阶段,这个问题嘛,似乎水就有些深了。
当然,我们可以先看看小孩是如何从不分你我中长大的。让小孩子从固定在自己身上的“我”进展到懂得抽象的代词“我”,其实很多是在与人尤其是父母的互动中完成的。比如他分不清你我,自己要吃,也会说你吃你吃,这时候,如果母亲就作为你,直接把他的蛋糕吃了,慢慢他就会明白,那个你并不是母亲每次说的时候指的他自己,而也可以用来代称母亲。这个时候,一定意义上的更为抽象的人类身份和人格开始在他心中形成了。
所以,和一个抽象人格没有形成的儿童辩论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抽象人格,任何话题只能直接指向具体的人和物,不能把对方的话,理解为一种脱离对方身体的客观表述。任何话题,只能粘着在明确固定的物体和人身上。
而一个永远都没有明确规则让人看到你我他明确关系,无法从现实世界中剥离出应当如何的抽象规则的一个社会,其中相当数量的个人心智停留在没有2-3岁的无抽象人格状态,也就不足为奇了。没有应当如何的抽象规则,只有具体到牵连肉身的现实利益,讨论问题时直接攻击对方人身,成了直通其兴奋中枢的G点。
当然,上述各种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人们的这种行为。壹读君(yiduiread)不过就事论事,供你参考。现实世界复杂得多,警惕自己不要变成自己讨厌的那种人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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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条件】
如果A能推出B,那么A就是B的充分条件。其中A为B的子集,即属于A的一定属于B,而属于B的不一定属于A。
1. A=“下雨”;B=“地面湿润”。
2. A=“烧柴”;B=“会产生CO2”。
例子中A都是B的充分条件,确切地说,A是B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其一、A必然导致B;其二,A不是B发生必需的。在例子中,下雨会导致地面湿润,但地面湿润不一定是由下雨导致的,可能是由于泼水导致的;烧柴一定会产生CO2,但产生CO2可能为燃烧甲醇等。这些说明A不是B发生必需的。所以A是B的充分条件,也是不必要条件,即充分不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事物情况A,则必然没有事物情况B,也就是说如果有事物情况B则一定有事物情况A,那么A就是B的必要条件。
1. A=“地面潮湿”;B=“下雨了”。
2. A=“认识26个字母”;B=“能看懂英文”。
3. A=“听过京剧”;B=“能体会到京剧的美”。
例子中A都是B的必要条件,确切地说,A是B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其一、A是B发生必需的;其二,A不必然导致B。在例子中,地面潮湿不一定就是下雨了;认识了26个字母不一定就能看懂英文;听过京剧未必能体会到京剧的美,这说明A不必然导致B。
【充分必要条件】
充分必要条件也即充要条件,意思是说,如果能从命题p推出命题q,则也能从命题q推出命题p 。
如果有事物情况A,则必然有事物情况B;如果有事物情况B,则必然有事物情况A,那么B就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 简称:充要条件
),反之亦然 。
1. A=“三角形等边”;B=“三角形等角”。
2. A=“某人触犯了法律”;B=“应当依照刑法对他处以刑罚”。
3. A=“付了足够的钱”;B=“能买到商店里的东西”。
例1中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
例2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A触犯法律包含各种法,有刑法有民法;B已经确定是刑法。B属于A所以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例3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若A推B,则A是B的充分条件;
若B推A,则A是B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