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互联网销售彩票、电话销售彩票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函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研究,并务必于2010年8月20前将意见书面回复我司。
附件:
1、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综合司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人工呼叫、语音呼叫、短信等方式销售彩票。
电话销售彩票禁止通过浏览器、客户端等软件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利用电话代理销售彩票。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电话代理销售彩票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
第八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需要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每个行政区域内的电话代销者各自不得多于3家。
第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电话代销者资质证明文件;
(四)合同类文件,包括与银行、电话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
(五)管理类文件,包括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
(六)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调整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电话代销者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电话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六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代销合同开展电话代销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七条
电话代销者开展电话代销彩票业务,应当为彩票购买者开设投注账号,经彩票销售机构确认后生效。
投注账号是彩票购买者的唯一识别号码,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应当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在彩票销售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与投注账号绑定,用于支付购买彩票资金。
银行账户与投注账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存、备份彩票购买者投注账号注册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电话代销者收到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后,应当实时准确传送到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彩票销售机构确认后,由电话代销者向彩票购买者发放彩票购买凭证,彩票购买交易实现。
电话销售彩票的购买凭证由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应当包括彩票投注内容、投注时间、电话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电话代销者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四条
电话代销者不得提供合买、有偿荐号、有偿缩水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电话销售彩票资金归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预缴款制度,按期与电话代销者划转、结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彩票销售机构将奖金直接支付到中奖者投注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由中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费按照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销售机构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后,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彩票业务授权、游戏下达、投注确认、资金归集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系统。代销系统应当具有投注账号的开设和注销、投注、兑奖、资金划转、统计报表、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监控系统、管理系统、代销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七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管理系统和代销系统应当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电话销售彩票的彩票销售数据,应当以彩票销售机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监控系统、管理系统和代销系统应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电话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投注服务指南、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方式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兑奖及彩票公益金、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缴交等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利用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
第七条 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互联网代销者资质证明文件;
(四)合同类文件,包括与银行、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
(五)管理类文件,包括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
(六)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
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代销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互联网代销者开展互联网代销彩票业务,应当为彩票购买者开设投注账号,经彩票发行机构确认后生效。
投注账号是彩票购买者的唯一识别号码,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应当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与投注账号绑定,用于支付购买彩票资金。
银行账户与投注账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存、备份彩票购买者投注账号注册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互联网代销者收到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后,应当实时准确传送到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彩票发行机构确认后,由互联网代销者向彩票购买者发放彩票购买凭证,彩票购买交易实现。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购买凭证由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应当包括彩票投注内容、投注时间、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代销者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代销者不得提供合买、有偿荐号、有偿缩水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开设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归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投注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预缴款制度,按期与互联网代销者划转、结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彩票发行机构将奖金直接支付到中奖者投注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由中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费按照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划转彩票销售机构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划转彩票销售机构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彩票业务授权、游戏下达、投注确认、资金归集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系统。代销系统应当具有投注账号的开设和注销、投注、兑奖、资金划转、统计报表、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代销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系统应当与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彩票销售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管理系统、代销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投注服务指南、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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