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阳:一页欠款催缴函 三个法律问题

问题1:诉讼时效
该问题事发2004年11月,至2008年9月已经过了近4年。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可见,该案例中,若彩票中心这期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现时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问题2: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显而易见,一些公用事业单位无权设立“滞纳金”,这些单位经常提到的“滞纳金”其实是“违约金”。确定了“违约金”的性质,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可见,该案例中,彩票中心无权设立“滞纳金”。如果要收“违约金”,则应该在双方的合同(彩票代销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的计算出的违约金与本案例出入很大。
问题3:法人
该“催缴函”应该由法人,即彩票中心发出,而不是由“中心财务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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