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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阳:盗窃彩票如何量刑?

(2008-08-06 02:38:31)
标签:

程阳

彩票

盗窃

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司法解释

杂谈

分类: 程阳论彩

程阳:盗窃彩票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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