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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调解的态度

(2013-04-10 21:59:24)
标签:

保险公司

调解

态度

分类: 诉讼与非诉讼指南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

                                联系电话  15119744349

    

     作为一名保险律师,曾代理过不少保险公司的案件,也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起诉过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关于调解的态度也算是有所心得。保险公司对调解的态度,简单概括起来就是--不主动、不沉默、不拒绝和不负责。

   不主动--保险公司很少主动要求调解,一是出庭应诉的员工怕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很多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只有可怜的几百元或者千余元,而冒然调解,若通不过上级的审核,员工就要自掏腰包或者绩效工资泡汤,因此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的员工绝不会主动提出调解;二是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的律师也很少主动要求调解。虽然不少保险公司给予律师特别授权,有调解的权限,但是赔付的数额还是要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律师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当然要向保险公司请示汇报,否则就是擅自调解,调解多了要自己承担保险公司的罚款。在较远外地出差的案件,律师为了省差旅费,避免办案越办越亏,当然也不愿来回奔波,当然就不主动提出调解。

    不沉默--保险公司不主动提出调解,不代表保险公司在调解一事上没有丝毫态度和作为,对于一些特定情形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会采取一定的作为的,一是涉及重大死伤的保险赔付案件,二是牵涉重大客户利益的保险事故,三是上级领导或者主管部门过问的或者督办的案件,四是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的案件。

    不拒绝--保险公司虽然很少要求调解,但不代表保险公司拒绝调解,而是有前提的调解。一是要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原则利益,如坚持分项赔偿调解、坚持商业险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坚持商业险的一些核心条款(如酒驾不赔、醉驾不赔、肇事逃逸不赔、间接损失不赔)、坚持不承担诉讼费用,曾听说平安某分支公司为了50元诉讼费用上诉的;二是要有利可图,要求对方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如二审中,调解数额比判决数额要多,保险公司宁愿让法院判决,起码上级公司检查起来也算是无功无过;三是不接受带有道德风险性质的调解,如牵涉植物人或者头脑部重伤人员的长期护理依赖费、定残后护理费的,保险公司不大愿意调解,因为实践中曾发现赔付20年定残后护理费后受害人很快死亡或者其家属很快消失不见;四是不接受带有威胁性质的调解,如有些当事人威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调解就抬尸上访,就十分不可取,保险公司宁愿公安或者其他部门介入,也不会接受如此的调解,因为这口子一开,这类事件只会愈演愈烈,永无宁日。

    不负责--这里的不负责,一是指调解后不能再以调解赔付数额低为由增加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调解时都要求“断尾”,要求受害人在调解后不能再提出新的赔偿要求,即钱到账后不再负责;二是产生新的损失不再负责,如调解后病情加重的也不再负责,即损失加重不负责;三是牵涉多个赔偿权利人的,按法院或者权利人汇到指定账户,牵涉多个权利人,不负责内部分配。

对于组织保险公司调解,我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法官、仲裁员的建议是:一是组织调解前先彻底吃透案情,多分析研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利益共同点与分歧点,避免无针对性的调解,避免没有意义的调解;二是可以要求律师代为传达各方调解态度及立场,不要强求律师当场调解;三是调解的方式可以灵活变通的,有些法院为了促进调解,甚至将调解协议寄给当事人让签名;四、法院、仲裁机构平常多加强和保险协会、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要尊重,保险条款的严肃性要坚持,不要总是拿保险公司当维稳的“挡箭牌”、保险事故受害人的“救世主”。

对于经常代理被保险人、受害人方的律师,我的建议是:一、分歧不大的尽量争取调解,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二、即使要起诉,功夫也要细致扎实。实践中常发现,原告律师犯了诉讼主体错误或者遗漏赔偿项目的低级错误,被我指出后无奈撤回起诉又起诉的案例。三、不要怂恿当事人通过抬尸上访、烧纸钱、静坐示威等极端方式向保险公司施压,一是保险公司不吃这一套,二是彻底断了调解的路子,三是若因此被投诉到主管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将会吃不了兜着走。

    关于调解,我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是:一、加强对查勘理赔人员的培训,将战线往前推移,争取在事故现场固定好证据,为调解减损创造有利条件;二、医疗审核人员要加强业务跟踪,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理性维权;三、核损不应太过苛刻,避免招致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舆论的反感;四、适当放宽出庭人员调解权限,赋予机变行事的权利;五、应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调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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