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词曲作者告音著协 法盲的战争还是知法犯法?
(2008-04-01 1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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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甲方乙方词曲法盲中国文化 |
最近大家越来越关注词曲版权了,虽然国内的作者何时才能用延续性收入来养活自己还是一个未知数……
最近出了一个事情,一个词曲作者告音著协。大概是说,一首歌的词曲作者(龙乐)将这首歌授权给了SP运营商使用,和运营商拆分赢利。这时候有一个叫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站了出来说这首歌的词曲权利已经被词曲作者授权给他们信托了,词曲作者没有权利再私自使用这两首歌去赢利了。
一审呢~词曲作者败诉了~
二审呢~词曲作者当然一定肯定还是会继续败诉了~
原因很简单~因为作者的确是将自己的词曲作品交给音著协代理了,在合约期内,作者就是没有权利去处理自己的作品~(原告在自己的博客里说自己只签了96年的合约,07年与音著协的合约并没有签属(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d3b3e01009fhq.html)
但是,从当事人贴出来的合约来看~合约的第十三条,清清楚楚的写着“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也就是说,这是一份子子孙孙无穷溃也的霸王合约。
当你在这份合约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又没有在合适的时机提出解约,那么,你只能哑巴去吃黄连亏了~
但是,我们大名鼎鼎的MCSC(音著协啦)就真的没有错吗?
抛开霸王条款不谈~
一、MCSC到底有没有这个资格和权利来替作者收除了公播收益以外的其他钱?
二、MCSC为什么从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退出
三、为什么四大版权(EMI\SONYBMG\UNIVERSAL\WARNERCHAPPELL)中国地区都先后加入MCSC又相继退出
以上是留给各位词曲作者的思考题,答案,我可能不会公布(我可不想和政府单位作对,以后还要混饭吃的)但是,请大家登陆以下的网站,找找不同,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总部:CISAC(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http://www.cisac.org/
台湾省:MUS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
香港: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http://www.cash.org.hk/en/home.do
中国:MCSC(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http://www.mcsc.com.cn/
附上词曲作者96年与音著协的一纸合约!
1996年的协议:
音 乐 著 作 权 合 同
甲方:李凡
地址:
乙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于1996 年1 月6日达成协议如下:
二、甲方保证享有授权乙方管理的权利。
三、甲方承认乙方章程;乙方保证根据章程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有效的管理。
四、乙方对甲方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征集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甲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
五、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音乐作品,指甲方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
六、甲方应将授权乙方管理的音乐作品向乙方登记,并为此填写由乙方提供的作品登记表。
七、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
八、本合同不妨碍甲方行使其音乐作品的首次使用权。
九、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可就甲方录制发行权的具体管理与甲方协商。
十、乙方为有效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乙方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在海外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
十二、乙方管理甲方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应按照乙方的章程每年两次向甲方分配。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十四、甲方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乙方管理的权利,但应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转载地址:http://www.kzzj023.com/index/Article.asp?ArticleID=177443
作者:FA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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