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鼓励农村居民进城买房
(2008-12-13 18: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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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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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鼓励农村居民进城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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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购房补贴契税补助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转城镇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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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3日11时15分
 
来源: 
马鞍山日报社·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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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昨日,池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商品住房若干意见。 根据该意见,凡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本市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按其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补助;保留原有宅基地的,按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外来人口购房按其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房所缴契税予以全额补助。 对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其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有住房公积金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允许以保证或所购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困难居民、夫妻无固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以及无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地方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比例确定为20%。凡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本人及直系亲属户籍关系可转为城镇户口。 进城购房后的本市农村居民,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服务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班和相关工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尚不足15年的,规定进行补缴或延长缴费期限。对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城购房的本市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子女享受城市教育同等待遇。进城购房后本市农村居民,原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经营权保留不变,并可继续享受原所在地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权。(记者:纪良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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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崔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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