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人大常委会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妥当吗——再“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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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卫锋
人大常委会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妥当吗
(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2022年第12期“话题争鸣”)
滕修福 尚娟 崔厚元 武春 王鸿任 张天科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介绍,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惯例授予一外籍华人“荣誉市民”称号,以表彰其为推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对此,有人认为不妥!因为,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已取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但该人大工作者认为,该市有“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相关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无不妥。
再“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有悖修法目的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后,再决定授予诸如“荣誉市民”这样的地方荣誉称号,有悖修法目的,显然不妥。
在2022年3月11日 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之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但是,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后,已经删除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这一职权。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再决定授予诸如“荣誉市民”之类的地方荣誉称号,明显有悖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的目的,显然不妥。
关于为什么要删除“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呢?王晨副委员长在作关于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草案说明时,是这样说的:“适应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删去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 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荣誉称号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奖章,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有关方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国务院、军队荣誉表彰条例。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删除“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地方性职权,以适应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要求,修法依据和目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