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中《炮打司令部》假画拍卖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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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艺术品收藏与拍卖史话 |
该作品为毛泽东右手端握毛笔独自站立的半身像,画面右上角有仿“毛体”字三行——“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熟悉“文革”历史的人知道,当年《人民日报》头版套红发表毛泽东《炮打司令部》一文的时间是1966年8月5日。
在拍卖之前半年,吴冠中曾收到过香港苏富比拍卖行寄出的这幅毛泽东肖像水墨画彩色照片,吴先生当即复函苏富比拍卖行:这不是他画的。后来,苏富比拒收了这件作品。
而后,吴先生发现那幅署着其名的《炮打司令部》出现在上述两家公司的拍卖图录中。吴先生当即委托文化部市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与朵云轩方面交涉,要求撤下这幅画。
然而,画作并未撤下,照样进入了拍卖程序。最终,位列拍卖图录第231号的《炮打司令部》画作以48万港元落槌,加上买受佣金共52.8万港元被拍卖成交,并成为本场的最高价。
吴冠中没有出庭,他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几位吴冠中的朋友、同事、学生的证词,以佐证:吴冠中学的是西画,直至70年代中期之前从未画过国画,不可能有此画作。
吴冠中提供的声明诉称:我本人从未画过领袖及名人肖像。说《炮打司令部》系我所作,在内行人前是笑话。在外行人前,1962年毛泽东就炮打司令部,也是历史常识性错误。1965年至1968年我患肝炎医院要求全休,而且我还要接受批判,完全丧失创作能力和创作自由,另外我从事水墨画创作是从70年代中期才开始的。何况当时正大张旗鼓地批判个人主义,谁作画都不会署名。
吴冠中的诉状指出,两家拍卖公司不但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同时也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因此,除了要求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其非法所得52.8万元港币退补原告并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名誉损失费。
上海朵云轩的代理人对上述证词提出异议,指出:事实上吴冠中早在40年代时就师从国画大师潘天寿学习国画,对中国画有很深的研究,吴冠中说他从事水墨画创作是从70年代中期才开始的并不真实。
朵云轩一方认为,画中的落款:一九六六年中的第二个“六”字作者用了重文号“:”,而重文号在中国画上是常用的,吴冠中本人在直写的体式中也有用重文号的习惯。朵云轩专家小组还对此画做了鉴定结论:在绘画技法上,这是一幅中西结合的产物。任何纯粹的中国画画家或者纯粹画西洋画的画家都不可能创作出这幅画来。吴冠中先生中西绘画的经历,正使他具备了创作此画的双重条件。
针对被告方振振有词的辩驳,原告代理人拿出了北京画院一级画家王为政提供的证词。
王为政的证词说:中国画《炮打司令部》是我在1967年创作的,当时我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该画画面为毛泽东主席半身、半侧面、一手扶案、一手执笔的形象;右上方为集毛主席手书“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方印有朱文印章一方,内容为毛主席词句:要扫除一切害人虫,全无敌,系由杨永善先生所刻;按当时的普遍做法,此画无落款。
法庭辩论十分激烈,当日开庭审理无果。
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再以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宣判吴冠中胜诉。庭上,吴冠中的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公安部关于伪作落款署名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的鉴定书。
听到判决结果,被告朵云轩转以“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时尚未回归的香港仍属英国政府管辖。
1996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朵云轩的上诉,明确答复:因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地分布在上海,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完全正确。高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项: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
二、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2项: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
三、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3项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000元”,其中上海朵云轩赔偿吴冠中27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46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400元,由“朵云轩”负担2000元,“香港永成”负担3400元。
至此吴冠中彻底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