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霞微博侵犯名誉权官司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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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审原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5日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杨丹霞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其侵权行动,并删除其微博上的有关侵权内容;
2、
3、被告杨丹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涛经济损失3065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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