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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五世纪我国的寺庙里就有了拍卖

(2014-10-04 10:15:41)
标签:

拍卖

唱衣

唱卖

寺庙

分类: 艺术品收藏与拍卖史话

     节选自《当代北京拍卖史话》第一章,作者:季涛,2009年6月于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

公元五世纪我国的寺庙里就有了拍卖
    根据历史记载,中国古代也曾有过拍卖活动,只不过在封建社会里没有形成规模,当时也没能出现商业运作的拍卖企业。  

    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国。在古印度佛教转变为“中国佛教”的历程中,不仅佛教文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的层面十分广泛、深刻,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事物。其中,在我国就出现了拍卖的初始形态──“唱卖”或“唱衣”。“唱卖”发端于古代印度佛教处置去世僧人遗留衣物的制度,在一些印度佛教经典中,可以看到明确记载有关处分亡僧遗留衣物办法的规定。

著名的法国汉学家谢赫奈在其1956年发表于《法兰西远东学院学报丛刊》第39卷上的博士论文《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中,比较早地注意到了中国古代寺院中的“唱卖”活动,并且明确地认为这是拍卖性质的交易行为。他根据公元7世纪道宣和尚《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的有关记述,认为在中国寺庙中进行“唱卖”从5世纪就开始了。“唱卖”最早应当出自南朝的佛寺中,现存的历史文献中,尤其是在敦煌文献中,多可见到唐代以来有关寺院“唱卖”的记载。文献表明,“唱卖”一直是唐以来至元代中国佛教寺院处分亡僧遗留衣物乃至其他财物的习俗惯制。

佛家经典《十育律》中对“唱卖”有一段记载:“从今日听众僧中卖衣,未三唱,应益价。”“三唱未竞,益价不犯。”这里所说的“三唱”指最后的叫价三次;“益价”当加价讲;“犯”表示抵触;所要出让的亡僧遗留衣物的买家,是寺院的僧众;寺中的僧众要通过三次“益价”性的“唱卖”来竞买,寺庙以增值的形式出让这些亡僧的遗留衣物。那么,如何处置“唱卖”所获得的收益呢?按照律藏的有关规定,除了要清还该僧生前的债务、付给其生病时护理者一定的报酬外,其余的就作为寺产归寺院僧众共同所有了。而拍卖衣物时,凡叫价未满三次时,竞买人即可继续加价而不受限制,直至拍卖品被“三唱”卖出为止。

杜佑于唐贞元十七年所撰的《通典》一书称:唐玄宗开元25(737)诏令:“诸以财物典质者,经三周年不赎,即行拍卖。”这是中国古代较早使用“拍卖”一词的例证。

    公元8世纪,创立中国佛教禅宗一代寺规的怀海(公元749814)大师在编写《百丈清规》就已经根据旧律把“唱卖”制度正式列入了进去。《百丈清规·住持章》记载到:僧人圆寂,所有随身衣钵,请书记师抄录“板帐”,监院、职事、书记及看护病僧的人等签押,物件留丈室或寄存内库房,命秉公有德者保管,以俟“估唱”。届时,由僧之唱和,分配亡僧三衣等物。亡僧生前若负债,或为给付疗养、丧葬等费用时,一般皆由预先评定遗物价格,集合僧众而竞售让渡之。

我国唐朝初年,东岳泰山脚下的泰安,寺庙经济已相当繁荣。当时流行着“唱卖”的做法,除了处置亡僧衣物时使用,在处置寺庙贡品时也采用“唱卖”的方法,成为维持寺庙经济,筹措善款的重要手段。

在元代至和二年至四年(公元11361138)刊印的由德辉和尚编修的《敕修百丈清规》卷六,也十分清楚地记述着寺院“唱卖”的具体操作规则:“荣毕,后堂司行者覆住持、两序侍者。斋罢,僧堂前唱衣,仍报众挂唱衣牌。堂司行者依次第拈衣物,呈过递与。维那提起云:某号、某物、一唱若干。如估一贯,则从一百唱起。堂司行者接声唱,众中应声,次第唱到一贯。”

以上这些文献记载都说明我国公元5世纪的寺庙中曾出现过拍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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