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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手稿和信札拍卖中防范法律风险

(2014-05-23 15:36:00)
标签:

手稿拍卖

信札拍卖

莫言

钱钟书

季涛

分类: 收藏和拍卖热点问题探讨

    应99艺术网专栏之邀而作http://t.cn/RvLg3HB

    近期在北京某拍卖公司2014年春拍“名家书稿、手札专场”中,一件莫言短篇小说代表作《苍蝇·门牙》的手书原稿被莫言叫停了拍卖。莫言希望手稿的拍卖委托人赵庆伟能归还手稿。

    作家手稿会涉及到两项权利——物权和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家,不依赖物权的转移而转移;物权属于作家还是杂志社,要看当时双方的约定。在莫言的这个案例中,《解放军文艺》杂志社表示,莫言先生的手稿在80年代发表后,就一直保存在编辑部,从来没有主动丢弃过手稿,也没有转赠他人,因此这次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出的。杂志社也承认,这些手稿的权利都归属于莫言先生,出版社仅仅是保存者。这样,莫言就有权利要求停拍。但手稿出现丢失、损失,杂志社也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应该追究自己内部管理者的丢失甚至是监守自盗的责任。

    拍卖委托人是否担负责任?这要看他是否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的手稿。如果不是善意取得,杂志社当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件手稿;反之,则问题要复杂许多,需要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了。

    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2001做了第一次修正;2010做了第二次修正;2012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中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书名、修改、展览等权利,对于拍卖公司来说,公开拍卖就需要展示,势必就要涉及到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如若作品从来没有被发表过,拍卖的图录印刷和展示过程还会涉及到发表权。因此,如果手稿发表在《著作权法》发布的1990年及以前的情况下,手稿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版机构对于手稿也没有保管义务。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1992年9月13日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对出版作品的手稿所有权有过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可见,在退还作者前,出版社应按相关规定,承担妥善保管原稿的义务,不可自行处置。但由于以前出版机构与作者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时间过长还可能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作者向出版机构伸张权利也将难以做到。

  而2013年的钱钟书信札案与莫言手稿案是有一定区别的。

    2013年5月26日,著名作家钱钟书的妻子杨绛发表声明,希望北京某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停止原定于6月21日拍卖的79件钱钟书及其家人的信札。2013年6月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原告杨绛诉被告北京某拍卖行等的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2014年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关被告赔偿杨绛先生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恤金;并就侵权行为公开向杨绛先生赔礼道歉。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钱钟书信札案所反映出的纠纷主要在于隐私权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上。该拍卖行事先没有对信札中反映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而在新闻报道中将部分信札的敏感内容透露了出来,引起仍然健在的杨绛先生的反感! 纠纷之处主要在隐私权和著作权的发布权和展示权上,而国内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其他法律所涉及隐私权的内容也不很细致。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持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包括隐私利益。

    以前的信札拍卖很少出现类似的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所拍卖信札的写信人多已离世,而其后代对隐私的敏感度要远远低于作者本人。另外,所拍卖信札中也没有多少涉及政治人物、公众人物品行、道德方面的敏感内容。比如,2012年北京曾拍卖的梁启超信札,其中有很多内容虽然是第一次被世人所知,都是研究梁启超的很好资料,但因本人去世已久,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梁家后人对信件中所披露的内容也并不感到有何不妥。因此,拍卖全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对于隐私权或著作权的争议。

    对于拍卖企业,今后将如何继续从事手稿和信札拍卖呢?笔者有这样几点建议:

    在征集作家或画家的手稿时,拍卖公司应该仔细向委托人了解清楚手稿的来源和出现的时间,如果是通过市场上购买等善意取得的方式,如果发表在出版机构的时间早于1990年,拍卖企业则可以进行拍卖运作;如果发表时间在1991年以后,来源有可能是从作者或出版机构处私下拿来,则最好不予上拍。另外,拍卖程序上应尽可能低调进行,不要在新闻媒体发表手稿照片,尽量只在潜在竞买人范围内进行展示。当出现手稿系作者或出版机构遗失以及出现各类所有权争议时,拍卖企业应及时进行撤拍处理。

  对于信札,拍卖企业应尽量不要上拍健在作者的信札。如有必要拍卖,拍卖行要审慎研究信件中有无敏感内容,尽量不要在新闻推广中披露信札内容;当对信函的真伪弄不清楚时,拍卖行有必要将信札呈请作者协助鉴定。根据《著作权法》,只要作者依然享有其著作权,拍卖行就应该根据需要,对相应信札拍品进行“不完全展示”(比如,只展示信封或将敏感内容遮挡后的信函复印件等),或只对办理了竞买手续的客户进行私下介绍。

    当有信札的作者或者后代对展示或拍卖某些信件提出异议时,拍卖行应该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对于拍卖过程中对隐私权或著作权可能的侵犯行为,拍卖企业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拍卖行在与委托人协商后要及时将相应拍品予以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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