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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美术作品转售收益权惹争议——要不要艺术品追续权

(2012-11-08 16:16:19)
标签:

艺术品拍卖

追续权

李卫东

季涛

著作权法

分类: 转载文章

    下文转载自《北京商报》2012年11月8日版,记者蒋梦惟 文

    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转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昨日,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处获悉,就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的“追续权”意见,中拍协近日已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去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之后,截至目前,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日前表示,第三稿草案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此消息一经公布,以中拍协为代表的众多拍卖企业和行业专家纷纷表示出不同观点。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斌解释,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馈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对于美术作品追续权这一提法,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师季涛(微博)认为,每场拍卖会涉及到的美术作品数量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拍卖市场和音乐市场不同,拍卖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权而非版权、著作权,买家购买作品后,并不会将作品进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权的用途,买家已经在初次购买过程中向创作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购买所有权,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著作权法》中实行追续权。”

    记者发现,虽然欧洲立法系统从2006年起就开始在欧洲国家执行追续权,但很多国家并没有执行这一法案。“追续权并非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很少使用,在实施上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李卫东表示。

    季涛透露,相关部门可能会参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运行模式成立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协会,以协会的名义落实追续权。在王斌看来,如果成立相关协会,那么协会的运营、监督以及各项涉及追续权拍卖项目的汇报等都是很复杂的实施过程,恐怕难以真正发挥理想效果。“近期,我们将会把消费者和创作者召集到一起开展讨论会,就追续权是否应写入《著作权法》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李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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