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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更加有利于拍卖企业的经营

(2008-01-13 12:21:37)
标签:

房产

物权法

司法强制

拍卖

季涛

分类: 收藏和拍卖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负责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对于我们拍卖业来讲,拍卖的主要标的物就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物”,这就注定离不开《物权法》的规范、保护和限制。尤其对于那些主要经营房地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的拍卖企业来讲,了解《物权法》,充分理解“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法律概念对于准确理解拍卖标的物的权利所属和瑕疵是十分重要的。

    《物权法》中许多条款都是我们拍卖人必须准确了解和深刻理解的,在我们拍卖各类不动产和动产时,以准确了解其权属关系、质量及瑕疵状况,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笔者在这里试举几例。

比如,《物权法》第十八条讲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表明,我国的房地产、机动车等的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比起以前这些登记部门的工作内容,新法律规定更加便于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关系和瑕疵状况记性准确的了解和确认。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种预告登记的方式将极大方便不动产拍卖等交易中的款物交割,解决了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难题。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中有:“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保证了人们在登记部门所查询的不动产的权属状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案例中,常有查封拍卖房产没有对外通路的情况,往往令买家担心未来房产出入的问题而不敢出价。《物权法》中提出了相邻权的概念,消除了这种担心。《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居民住宅社区内的某些产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予以了说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拍卖企业在今后接受委托拍卖居住小区的会所、车位等时,就要慎重考虑好,你的委托人是否具备其所有权或处置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这样的条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这又从法的角度确认了拍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拍卖企业指出了一条经营方向。

     此外,《物权法》中还对不动产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予以了明确,这有利于消除法院强制拍卖的抵押及查封房产中经常遇到的债权受偿的困扰。《物权法》对共有权的明确,提醒拍卖企业在拍卖运作中对于拍卖标的物的共有人、股东要提供优先购买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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