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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育惩戒一个合法的身份

(2014-01-27 18:26:59)
标签:

教育部

师德红线

教育惩戒

体罚学生

教师职业道德

分类: 随笔杂感言论

给教育惩戒一个合法的身份

徐生坛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26日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有不保护学生安全、体罚或性骚扰学生等9种行为将予以处分。(1月27日新华网)

    用长远的眼光来审视此番教育部划定的九条师德红线,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恐怕非第5条(体罚学生)莫属了。因为长期以来,对于“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有一种声音始终没有被汹涌的反对浪涛所淹没,相反,它却得到了越来越多中小学教师的支持,那就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在一项面向某地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中,面对“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选择“赞成”的教师占98.7%,选择“不赞成”的教师占0.5%,选择“说不清”的教师占0.8%;面对“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这个问题,选择“有”的教师占95%,选择“没有”的教师占3%,选择“说不清”的教师占2%;而在面对“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时,选择“会”的教师却只占26.9%,选择“不会”的教师却高达51%,选择“视情况而定”的教师则占22.1%。认真分析这三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当前的教育中,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多数老师都认为对违规学生施以恰当的惩戒是必要而且有效的,并且自己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但实际上,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教师又大都不敢行使这种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截至目前,在“适当的惩戒”和“体罚”的界定方面,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细则。此种情况下,教师认为“必要而且恰当的惩戒”,很可能就会被家长和学生视为“体罚”,从而导致师生矛盾甚至家校矛盾的产生。

    实际上,关于“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过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而在官方表态之前的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省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已经发出过这样的呼吁: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

    抛开“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古训不说,就是放眼当今世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例子也不鲜见: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教师,都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惩戒室”,由专人负责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惩戒。反观我们当前的教育,曾经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窘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遗憾。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教育惩戒权出台专门的细则,明确地将“惩戒”与“体罚”予以区分,以免将来发生教师和家长为“到底是惩戒还是体罚”而纠缠不清的事情。(徐生坛)

 

附:九条师德红线(转自教育部网站)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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