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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巨贪”徐国元一审被判死缓

(2009-08-21 16:12:01)
标签:

杂谈

www.nmg.xinhuanet.com   2009-08-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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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新华社呼和浩特8月21日电(记者汤计、白冰)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21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徐国元,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赤峰市第四届、第五届人大代表;被告人李敏杰,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大专文化,原系赤峰市医院康复科副主任医师,系被告人徐国元的妻子。

    该案由包头市检察院于7月1日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包头市中级法院于7月27日公开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余万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拥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410.6余万元的财产,被告人徐国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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