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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谁来管管何庆魁们的“红口白牙”

(2008-04-09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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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博主转帖

检察日报:谁来管管何庆魁们的“红口白牙” 

                               王威

2008年04月09日08:51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有媒体披露,著名小品作者、高秀敏丈夫何庆魁涉嫌参与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并从中获得了600多万元的收入。但是何庆魁的儿子何树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何庆魁取得的都是合法代言收入,对所代言公司进行虚假广告、非法集资一事完全不知情(4月3日《新闻晨报》)。
  万里大造林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曾有媒体报道说,“在何庆魁夫妇的名人效应影响下,万里大造林公司迅速壮大”,何庆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参加这件事,不为别的,就是要为家乡父老做点事。”一面却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收取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高达600余万元。前不久,有关部门派人对其进行依法追缴,但这个向来给人以“憨厚质朴”印象的小品作者却拒不退出。
  那么,即便何庆魁没有收取“20%的提成”一说,“只是名誉董事、不参加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他收取“形象代言费”又是否“合法”呢?
  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内地的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括在内。
  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代言行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艺人代言不实广告若事先知情,涉及刑事诈欺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艺人荐证行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若查证属实即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最严重将面临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款。
  在精心营造的骗局中,何庆魁无疑扮演着“为虎作伥”的不光彩的角色。当初他“红口白牙”、信誓旦旦的“代言”,是不该姑妄说之、姑妄听之的。法律该给名人明星代言广告戴上个“紧箍咒”了。

                  名人代言别忘了责任

                           钟一苇 

           刊发时间:2008-04-08 11:18:27 光明网-光明观察

    因为涉嫌虚假代言“万里大造林”,小品作者何庆魁这几天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人物。时论的批评尖锐而又猛烈,谴责何为一己私立,竟将老百姓“忽悠”得惨痛不堪。

  面对非议,何先生倒也没有采取“鸵鸟政策”,而是出来回应。他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称,自己代言“万里大造林”,是因为“我对陈相贵比较了解

 

”,“我为陈相贵植树造林的精神感动,我是看见这个公司从小壮大的”(陈相贵为“万里大造林”事件主要涉案人员)。何先生还称,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造林公司,但“为广大买树的客户负有监督的责任”。

  何先生与“万里大造林”公司到底是何关系,涉及责任追究的法律问题,当然马虎不得,尚需公断。自然,何先生有权利出来澄清事实,为自己作一辩护,而且公众也能借此获得关于此案的更为全面的信息。

  不过,何先生的话却似乎太过牵强,颇让人有些迷惑甚至愤怒。他说自己“了解”并“感动”于涉案人员的所作所为,言下之意就是他的代言行为建立于较为充分的信息之上,不存在被蒙在鼓里的情况;进而言之,目前新闻媒体对此事相关事实的披露,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尚不足以让何先生信服。不然,面对昭然已揭的事实,何先生如何还能坦然自若地表达自己对涉案公司与涉案人员的信任呢?一方面何先生坚称自己清白,比如说自己做形象代言,“不为别的,就是要为家乡父老做点事”,而且也没有入股造林公司或者参与管理,一副秉公行事、与涉案者毫不相干的模样;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表达了对主要涉案人员的熟知和信赖,对既成事实尚有异议。态度如此自相矛盾,不禁令人要问问何先生是不是耍起了“忽悠”。

  何先生是艺界名人,为人代言自然影响到了当年投资买树的客户。就此而言,何先生所谓“为广大买树的客户负有监督的责任”的话,是相当得体的,但“负责”二字又不是说说空话或作一些无关痛痒的表态就能落实的。“万里大造林”一案事发,何先生最负责任的举动应该是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惩罚相关涉案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众的损失,并为自己所造成的误导向公众表示歉意。然而,遗憾的是,何先生面对媒体的首次回应却是百般为自己辩护,看不出任何替公众负责的态度。我们无法想象,对于那些因为信任何先生而投资造林又血本无归的人们,何先生可以说,自己得了应得的,自己没有看走眼,自己也对公众负责了。何先生的小品曾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笑声,然而何先生在生活的作品实在让人有些寒心。

  在市场经济时代,名人做形象代言是件很普通的事情,但是如果名人在这个过程中缺少了责任的担当,形象代言就多半成为不平常的事情,因为不负责任的后果通常是误导乃至伤害到广大民众。

        何庆魁儿子扬言起诉内蒙古警方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2008-4-8 7:42:59

 

  “是名誉副董事长,只做宣传不经营不管理

    是签了20%销售利润合同,但一直没拿过”

  

  何庆魁涉嫌“万里大造林案”越来越像一出闹剧,昨日何庆魁的“代言人”、儿子何树成在“披露”了一些问题后,宣称他和父亲何庆魁正在寻找证据,准备起诉有关方面,不排除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乌日图告上法庭的可能。

  一边是内蒙古警方向“万里大造林公司名誉副董事长”何庆魁追讨600余万元赃款,一边是何庆魁儿子何树成强调,只获得少许代言费和400万元电视剧赞助费……何庆魁涉嫌“万里大造林案”越来越像一出闹剧,昨日何庆魁的“代言人”、儿子何树成在“披露”了一些问题后,宣称他和父亲何庆魁正在寻找证据,准备起诉有关方面,不排除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乌日图告上法庭的可能。

  何庆魁是否担任过该公司名誉副董事长?他是否参与过“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前,何庆魁一直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昨天,何树成终于承认父亲的确担任过这一职务,“但这个名誉副董事长只做宣传,不参与经营、管理。”何树成说,他认为父亲何庆魁之前所做的宣传都是合法内容,都是积极向上的东西,“他(陈相贵)入狱之前,(万里大造林公司)是合法公司。至于他违法的一面我们不清楚。”与此同时,他坚决否认何庆魁从公司提成一事,并表示何庆魁获得少许代言费和400万元电视剧赞助费并非赃款。至于内蒙古警方提到的“何庆魁、高秀敏按20%的利润提成,金额达136万元”,何树成解释说:“我爸的确在2003年跟公司签了个合同,但2004年又签了一个形象代言的合同,所谓提成20%的这个合同一直没有执行,我爸也从来没有从公司获得过相关的利润,(陈相贵)也不可能把这么多钱给父亲!如果说我爸分得的是20%利润,那陈相贵当年一年就缴纳了1500万元的税款,三年税款是4500元,20%利润怎么会只有600万元?”

  另一方面,何树成还对何庆魁的代言所得作出了说明,据悉何庆魁的代言合同是按月支付人民币12.5万元,相当于每月拿工资,“拿了不到一年”“我们当时是看到陈相贵手续齐全才答应做代言的”。之前有律师认为何庆魁获得的代                

言费和400万赞助费属于赃款,应当退还。何树成对此专门进行了回应:我不认为是赃款。至少当时是合法的。因为这是赞助费,当时他的公司是合法的。代言费更是劳动所得,依法纳税。这几百万元是否退还?我们最终会听取法院的意见,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本报记者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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