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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索要分手费不成拦路骚扰老太
(来源:现代快报)
派出所的民警不抓流氓,让胡女士自个去找。不甘心受侮的胡女士,还就真的较起了真。次日上午,她早早来到酒店,要求查看头天夜里的监控录像。没有警察跟随,酒店经理不把一个小女子放在眼里,等了一个半小时经理不露面。
没办法,胡女士向新闻单位报料。媒体记者到来后,酒店董事长说:“昨天晚上的录像没有了。“没有了?”胡女士很诧异,还偏偏是这天的录像……《呼和浩特晚报》和《北方新报》纷纷就胡女士如厕遭偷拍事件进行了报道,迫于舆论压力,派出所最后大张旗鼓地成立专案组来侦破这个本来可以当时就破案的性骚扰案件。
在对这一事件的采访,记者感受最深刻的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不重视,有的执法人员就说,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显性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还不能很好地解决,类似于偷拍之类性骚扰仅限于精神损害,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类似于文中提到的“不就是偷拍吗?又不是强奸”的思想在很多人脑子中根深蒂固,所以不办案也就不足为奇。
反性骚扰立法不可忽视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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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并无可供具体操作的条文。随后,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何谓“性骚扰”进行界定。但是,界定的范围仍然很宽泛。
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性骚扰的界定仍然是很大的难题,很难走进司法程序。
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性骚扰行为多是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其后果往往是精神损害,没有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因此性骚扰案件很少有物证证明。同时,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行为发生时间长,被骚扰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才诉诸法律,延误取证的时机。
此外,从每位女性的心理承受来看,对性骚扰的反应也有很大差异。举例而言,某男性对某女同事有亲昵动作,如果女同事对该男性素有好感,她可能不以为意,甚至会心生愉悦;如果对该男性向来反感,则对其亲昵动作必然心生厌恶。假使以此界定该男性的行为是“友好”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显然不好把握。
张献华认为立法要对性骚扰的定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否则易造成反性骚扰法律操作性不强,他建议今后能在操作性上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对性骚扰的内容。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阿尔泰说:“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对性骚扰进行界定,这是好的信号。”一些骚扰者可能认为他的行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所以,他心安理得地继续他的侵害活动。但是通过立法,能够让其意识到,他们犯法了。此外,现代女性的压力很大,一旦遭遇性骚扰,心理上难免会产生阴影。通过立法提醒广大职场女性要有对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性骚扰可以通过想办法取证获得自己权益的保护。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性骚扰实施者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最根本的还是整个社会要提升女性的政治及经济地位,让女性敢于挺直脊梁向心怀鬼胎者说‘不’。
”阿尔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