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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救命善款“打白条”?

(2014-11-19 08:53:36)
标签:

善款

打白条

违法

分类: 评论

岂容救命善款“打白条”?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去年12月,8岁的乐山男孩林周正被确诊患上白血病。父亲林子勇四处借钱,前后花掉几十万元后,所需医疗费依然面临很大的缺口。今年8月,乐山慈爱助困志愿者协会曾表示,能够在乐山当地帮林周正募集善款11万元。并且,在当时的新闻报道里,林子勇手举一张“捐款11万元”的牌子,落款单位,也正是这个志愿者协会。但事实上,这11万,到爸爸林子勇的,却只有大概4万元。而他们现在需要钱。(1116日中国广播网)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了一个患白血病的孩子治病,乐山慈爱助困志愿者协会伸出了援助之手,表示愿意募集善款,不禁为之点赞。这一善举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及时报道,这是社会正能量,媒体广为宣传无可非议。林子勇手举一张“捐款11万元”的牌子场面激动人心,无不为有这样的社会好心人慈善协会感动,在林子勇看来,以为孩子的救命钱有了着落,殊不知,原先募集善款11万元只兑现了4万元,还有7万元迟迟不得到位,等于打了“白条”。希望大失望更大。

用于救命的善款更需要诚信,善款“打白条”,可能影响了社会其他好心人对其的资助,影响政府的资助。由于资金不得到位,可能贻误了白血病救治的最佳时机,甚至危及到孩子的生命,岂不是好心办了坏事?这笔善款是乐山慈爱助困志愿者协会的自愿行为,谁也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没有绝对把握的时候,就不应该做出那样的承诺,难道是好大喜功?既然做出承诺,就要一诺千金。不能及时兑现,也就失去了该协会的诚信度,失去该协会的公信力。所谓慈善将大打折扣。

新闻报道中的“捐款11万元”的牌子形成事实上的捐赠关系。在网上有律师表示乐山慈爱助困志愿者协会此举涉嫌违反《合同法》。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救命善款“打白条”不道德,同时也是违法行为。不容救命善款“打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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