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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不能涉及医疗用语—《新快报》2014年8月8日A6

(2014-08-08 15:16:29)
标签:

财经

分类: 朱律师点评

新快报记者将发现存在问题的“化州橘红”专卖店向工商部门举报。广州市工商局立即组织全市范围内394家“化州橘红”经营店铺进行突击检查,对其中存在问题的44家店铺进行了清理整治,含有“久咳必治”、“有痰必化”等字样的违法广告、外包装等产品,一律下架。同时,化州市工商、食药监部门也表示将开展整顿广告宣传违规企业,并严厉打击无资质小作坊以规范市场,从而以免正规的“化州橘红”生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律师:食品广告不能涉及医疗用语

针对此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广州市面上各种名目的化州橘红产品如果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那么就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这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另外,广告法第十九条也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朱永平表示,像类似“久咳必治,有痰必化”等措辞,本身就涉嫌宣传药用功效,另外广告词本身也存在夸大,带有很强的欺骗性,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甚至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根据相关法规,市面上的各种“化州橘红”涉嫌虚假广告,可能面临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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