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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者感谢司机救人 称撞车是意外—《南方都市报》2012年1月20日A10

(2012-01-20 11:06:58)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被劫者感谢司机救人 称撞车是意外


               朱永平律师认为小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责


     南都讯 记者沙龙 张钊 涂峰 通讯员 白公宣 龚宣 117日晚1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礼传二街,三名男子抢劫一名女子后驾摩托车逃跑,一位小轿车男司机开车撞倒3名劫匪致一死两伤。昨日被劫女事主黎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他(男司机)是为了救我,撞车是意外。”

    事件发生后,许多网友就司机撞死劫匪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应不应当免责展开讨论。有律师表示,男司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责。

    律师:小车司机属正当防卫

    网上对驾车撞死劫匪是否见义勇为,应不应当免责的讨论十分激烈。昨日,记者采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他认为小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朱律师说,是否正当防卫,要看是抢劫还是抢夺,以及抢劫是否还在进行。事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持有凶器伤害女事主,严重威胁到其生命,这已不是简单的抢夺,该行为已构成抢劫。事发后,三名劫匪逃窜不远,黎小姐也正在追赶呼救,说明该抢劫行为仍在进行中。朱律师说,如果根据黎小姐所说,男司机是为了救她,只是想将摩托车截停,那么男司机是采取防卫造成对方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朱律师也表示,由于我国没有见义勇为法,该事件中男司机并不属于抢劫的受害者一方,作为第三方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是否也能列入正当防卫,在法律上的确存有争议。不过朱律师说,从提倡见义勇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其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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