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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免刑广州第一   倒逼“两高”出司解

(2011-10-19 09:34: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醉驾免刑广州第一   倒逼“两高”出司解

 

                               朱永平

 

 

截至 1010,广州共查醉驾307宗,目前法院审结的50案醉驾中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议声和“刑罚过轻”的质疑声日渐响亮。(《南方日报》1018

刑事惩罚有两个重要原则,第一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惩罚。今年自51醉驾正式入刑以后,通过全国各地的入刑案例来看,特别广州是免除2个人刑事责任而成为全国醉驾免刑比例最高的城市来看,公众对刑法两个原则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司法公平的价值期望。

中国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是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进行。立法的时候并没有采用人性化惩罚方式,即酒后或醉酒驾驶第一次被查可以进行警告、扣分等处罚,如果第二次被查就上升一个档次处罚,如果醉酒驾驶第三次被查即送检察院起诉,这时审判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警方的处罚记录以情节恶劣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或拘役,让犯罪的人心服口服。这一步到位的立法却把中国法官拖进了一个尴尬之地,承担了司法不公的质疑压力,甚至被怀疑搞权力寻租,走后门搞腐败。

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例其实是从过去的一种司法运动向司法理性的嬗变。法官们不服从过去的运动式打击方式,而理性地依据现有刑法条款去客观审判,本身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因为立法的生硬,导致法官对醉酒驾驶的量刑情节进行人性化考虑,即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量刑甚至免刑。于是,创造了“醉驾在路上不能免刑”的说法。法官还可以“一时冲动”、“偶而为之”、“偶然失足”、“悔恨交加”等情节适用缓刑。醉驾的情节是否恶劣在于有了第一次之后的第二次、第三次就没有考量进去,所以法官们对量刑的法律适用就有五花八门的认定,导致公众质疑声四起,认为这是法律的隐性不平等。

因为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缺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起诉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是当务之急。广州各级法院的醉驾判刑案例既是道德秩序转向法律秩序适应期中的判例,又是在质疑中倒逼“两高”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的良性动力。

 

      (作者为知名律师、中大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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