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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举行听证会比谁当代表更重要--《新快报》2011年9月3日

(2011-09-05 16:09:29)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谁来举行听证会比谁当代表更重要

 

新快报记者  张凯阳

广州著名律师  朱永平

 

本期议题: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举办听证会时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新快报:对于《办法》中的“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怎么看?

     朱永平: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希望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过程中能够更广泛地征求民意的体现,但是听证会的关键是从公平、客观的角度出发,建立在大多数公民利益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做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只要听证程序从制度上可以做到全面公开、透明充分保护并重视每一位听证代表的发言权,不要被有关部门“牵着鼻子走”,那么参加听证的代表的身份和职务也就没有什么所谓了。

 

    禁止公务员当代表或有侵权之嫌

    新快报:有公务员认为,公务员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禁止公务员当听证代表有侵权之嫌。对此,怎么看?

     朱永平:对此观点我是赞同的,根据《办法》中“听证组织部门遴选或邀请听证代表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不同意见各方,其中遴选产生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3”,以及“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听证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这些规定相对之前的听证制度更加公开透明了,在充分保护民众广泛听取民意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如果一律将公职人员排除在听证会大门之外,无疑也是剥夺了他们的“话语权”,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其实如果真的要达到让相关利益部门的公务员避嫌的目的,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参与听证的人数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在将其姓名、联系方式公开的基础上,将工作单位等信息也相应公开,方便群众监督,如果受到群众的质疑和举报再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这样既能保护听证制度的公开公正性,也能保护包括广大公务员在内的全体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应明晰听证会重启条件

     新快报:在月前举行的出租车调价听证会中,在25名听证代表中,除了8名消费者代表来自公开遴选外,其他代表多由相关部门指定,甚至其中还有两名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代表。听证会得出的结论是多数代表同意第二套涨价方案,而民众反对声一直不绝。对此,怎么看?

     朱永平: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听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答复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发现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我个人认为,应修改这一条,规定可以重启听证会的前置条件。
  目前只有广东省物价局去年5月底公布的《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法律文件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定价听证方案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供社会评议。省的规定是模糊的,广州市有必要明确。

 

    重点不是谁当代表而是自由表达

    新快报:公务员能不能当听证代表是不是听证制度的关键?如果《办法》规定的程序都能切实得到履行,能否改变听证会“逢听必涨”的宿命?
    朱永平:正如我前面说的,只有这个平台能够一视同仁地倾听大家意见的时候,听证会才能达到其所应有的效果。公务员本身也是百姓,很多行政决策的做出也跟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重要的是政府转变观念,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百姓在听证会上自由地表达声音,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听证代表是否为“公务员”上。


     听证会应由人大主导而不是政府

     新快报:听证会在政府决策中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怎么做才能保证听证会的效力?
     朱永平:听证制度,行政民主化的要求,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我认为,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议政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的表达,能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另外,从最终结果看,听证会能从程序上保障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使政策更容易落实,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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