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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急坠伤人赔偿责任谁负--《羊城晚报》2011年8月12日A22

(2011-08-15 14:39:39)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电梯急坠伤人赔偿责任谁负

律师:业主方首先担责;事故原因确定后,业主方与维修方、制造商协调解决

 

 花都区新华镇金湖大酒店一部电梯8日晚发生坠厢事故,造成三人受伤(详见本报11A22版报道),相关责任该谁来负,酒店、制造商、维护公司三方有争执。有法律专家认为,虽然合约失效,但电梯维修商不能免责。另据悉,花都区政府已介入事件,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责成事件责任方对伤者进行赔偿。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虽然双方尚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事实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表明电梯已经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这已经构成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维修商不能免责,理应对受伤者进行赔偿。

朱永平表示,金湖大酒店拥有电梯所有权,业主方应该首先承担责任,受害人遭到人身伤害,可向金湖大酒店提出索赔。在事故原因确定后,业主方再与维修方、制造商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进行诉讼,业主方金湖大酒店和维修方均可成为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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