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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一天自首 醉驾何处觅证--《南方都市报》

(2011-05-10 10:05:23)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逃逸一天自首 醉驾何处觅证

怡乐路肇事逃逸案司机在警方安排下接受媒体采访,否认自己喝了酒

类别:社会民生     版次:AA03   版名:主页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5-10
        驾跑车撞死人的杨某某(左一)前晚自首,昨日,在警方安排下,杨某某接受媒体采访,驾跑车撞死人的杨某某自称躲避的士导致车辆失控出事。
    5月7日凌晨,在海珠区怡乐路高速飞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当场逃逸的肇事司机杨某于前晚向警方自首。昨日,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安排媒体记者对肇事司机杨某某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据警方介绍,事发当日下午,交警已初步锁定嫌疑人位置,后来“考虑了各种因素和后果”,交警动员逃逸者家属及朋友,逼迫逃逸者尽快现身。
 
    ■律师说法
    资深律师朱永平:别让此案成为恶例.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朱永平。朱永平认为,交警具有一定的侦查职能,应该查明肇事司机当晚在哪里吃饭,有无证人能证明他曾喝过酒。
    “与他一起吃饭的人,包括酒店的服务员等,都是重要的证人。”朱永平说,调查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肇事司机在案发的前几个小时,在哪里做过什么,以此获取其有无喝酒的证据;二是通过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证明其当时有无喝酒。
    “不能由于无法通过血液酒精检测出其有无喝酒,就不追究对方的酒驾甚至醉驾的责任。如果醉驾的司机逃离现场,无法检测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此不能判定其醉驾的刑事责任,那么国家的这个法律还怎么执行?”
    不过朱永平坦言,仅通过人证的方式,的确无法判断其是酒驾还是醉驾。“这种情况下就要综合判断,建议可以根据肇事司机自己的口供、证人的口供以及目击人的口供综合证明他喝了多少酒,证据要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
    朱永平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交通肇事后逃逸罪加一等。如果查明其是醉酒驾驶,可以再追究肇事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这个事件必须侦查到底,对社会有个交代。其中肇事司机是否酒驾或醉驾,一定要向社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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