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70年住宅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羊城晚报》2011年1月19日A5版
(2011-01-20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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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0年住宅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
专家认为,《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不等于无偿续期
羊城晚报讯
自动续期≠无偿续期
朱永平首先指出,根据《物权法》,住宅使用超过70年后,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曾经引发过一轮探讨,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至今还没有出台《细则》,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自动续期并不当然等于无偿续期”,许奋飞分析。
他指出,“‘自动’的含义仅仅表明住宅所有人不必像商业用地所有人那样,要在使用期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而自动地获得续期,而且政府有责任帮助住宅所有人完成续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过程是无偿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法理上上海的新规定并没有与《物权法》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