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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0年住宅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羊城晚报》2011年1月19日A5版

(2011-01-20 10:53:41)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探视

超过70住宅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

专家认为,《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不等于无偿续期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谭超、赵燕华报道:上海近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规定,又再“刺激”起人们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议论。按照《物权法》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上海新规是否与《物权法》相悖?自动是否等于无偿?70年大限如何计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

 自动续期≠无偿续期

 朱永平首先指出,根据《物权法》,住宅使用超过70年后,一般不存在收回问题。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曾经引发过一轮探讨,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至今还没有出台《细则》,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自动续期并不当然等于无偿续期”,许奋飞分析。

 他指出,“‘自动’的含义仅仅表明住宅所有人不必像商业用地所有人那样,要在使用期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而自动地获得续期,而且政府有责任帮助住宅所有人完成续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过程是无偿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法理上上海的新规定并没有与《物权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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