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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平律师广东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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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睇法》(7月5日)

(2008-07-08 09:38:47)
标签:

法律

新闻

分类: 《一周睇法》

  广州电视台  《一周睇法》

 

(由知名律师、知名法律评论员朱永平和主持人张小颖共同主持)

    播出时间: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星期六 18:00  首播   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星期日 12:00  重播

 

  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  星期日 21:00  重播   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  星期一 12:00  重播

 

   

    主持人:本周最热的还是“纸老虎”陕西农民周正龙事件,风光一时的周正龙被捕了,众多的官员倒下了,然而让人惊讶的是,对周正龙这个热门人物的态度,群体的情绪从愤怒制裁演化成了部分同情,更有甚者,已经打出了“警察不要违法办案”的标题。

    朱律师:周正龙被公安机关专案组带走后,他的妻子十多天都没有他的消息了。好像在阵阵讨伐声中,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就自然失效了,真让人摸不到头脑,也更加让人失望。为了“立功”和破案,侦查机关违反程序,尽一切手段达到破案目的,这是功利思想。被功利思想侵蚀的侦查机关可能变成了另一只可怕“恶虎”,一旦其违反程序来办事,就让我们都不得不为周正龙的未来捏汗了。周正龙涉嫌诈骗案已是全国出名了,越是大案要案,警方就更加要做到程序上公正公平,才能让人信服。希望周正龙家属尽快收到刑拘、逮捕等法律文书,还要告之家属可以请律师,不要因为周正龙及家属是农民,法律上就可省略一些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对每个人,即便对被万人攻击的周正龙也应当如此。对于接下来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是否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才是我们需要更多的去关注,更多的去监督的。

 

    主持人:本周一,山东省青岛市一个叫李森的人,因不满医药行业人员的行贿受贿的黑幕,自建了一个网站,把受贿医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详细个人资料都放到了网站上,对社会公布,意图掀起民间揭黑打黑的高潮。

    朱律师:自从有了网络,社会就变了一个样。社会众生都可以在这个公共场所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和作出平时见不到的行为和举动。“江湖式”揭黑又是一种新行为。即公民个人自建网站和把网站链接其它网站对社会黑幕曝光。这种“江湖式”揭黑是以一种涉嫌用违法手段来对付另一种违法行为,以暴易暴,而所曝光的内容可能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所曝光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有可能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应由相应的国家司法部门断定,而不能依个人观念进行判断。即使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民也应该从正当渠道对其进行举报。“江湖式”揭黑行为另一方面也透露出我国公民在反腐上的无奈。某一角度讲,官方反腐成效的低下也逼迫着我国公民在面对官员的腐败行径时不得不依靠一种来自外部的社会力量以帮助自己进行自救。但无论如何,“江湖式”揭黑行为都应该叫停。

 

    主持人:前几天广西南宁一男子因赌球输了一大笔钱。借高利贷的人与其约定,只要其在街头裸体三小时,即可以还其赌债利息15万元。果真,该男子在街头裸体游荡,而街上的行人掩面逃避,警察只能上前劝阻并驱赶,还说法律上拿这种人没办法。

    朱律师:从表面上看,借款双方达成了一个口头的协议,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然而该口头协议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呢?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口头约定是为了免除赌债,而协议内容则是男子不穿衣服在街上裸奔,很显然该口头协议无论从内容和目的上来说,都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侵犯。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南宁街头上演的裸体还债的闹剧,法律不是管不了。人民警察要懂法,更要大胆执法,既可抓胁迫他上街裸体的人,又可以抓故意裸体的这名男子。

   

     

    主持人:这几天,河南郑州市政府的一项地方立法引起社会关注。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给老弱病残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赶他下车。

    朱律师:美国的一些州就立过许多稀奇古怪的法,只要有议员提出,议会通过,就成了地方性法律。中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原则下,立法空间很有限,自主创设新制度的空间不大,一般是照抄上面的法律搞个补充条例。这回郑州市人民政府就搞搞新意思,如果不让座,就赶你下车。政府法制局还借他人的话说,这样规定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我看,法制局的人真的对法制的真正内涵半知半懂。乘客购票上车,他一只脚踏上公共汽车购票后就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必须安全舒适地运送我到目的地。因为不让座,就赶我下车,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侵权,还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实际动真格赶乘客下车,还真的要打架,动起手来社会冲突就来了。《草案》还规定,如果不让座,还罚款50元,这真是书呆子闭门造车,不可行。广州市的公交汽车、地铁上的让座问题也让人气得喘不过气来,只是令人骂这些人缺德,所以,只能通过劝一劝,提个醒来照顾一下老人、小孩,通过一些与上位法冲突又实际难以执行的所谓地方法规来解决让座问题,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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