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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难与不难

(2009-06-09 15:03:55)
标签:

食品安全法

风险评估

民事赔偿

杂谈

分类: 放言轩原创
    媒体曾经感慨,近几年人们的化学知识不断得到普及,实在要归功于络绎不绝的食品丑闻。通过奶粉,我们认识了三聚氰胺,通过咸鸭蛋,我们认识了苏丹红,通过猪肉,我们认识了瘦肉精,还有假酒假药不断……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甚至有人说,我们每天从早上睁开眼睛起,就开始和各种有害化学物质打交道。如此之下,造成了大家对所有食品都缺乏安全感,什么免检类、权威鉴定类、明星广告类,还是统统宁可信其毒。这样的社会集体心里下,《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在恰逢其时,自然也就格外引人注目。
    其实此前相关的法律条文并非没有。1995年执行的《食品卫生法》就是其中之一。彼时人们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大家吃东西关注的只是干净不干净而已,到“卫生”这一层面也确实足够了。然而如今科技发达,各种非法的食品添加剂层出不穷,除非身在行业内部,深谙潜规则之道,否则究竟添加了什么有害物,完全在挑战人类的想象力。
    平心而论,指望有关部门对所有食品进行成千上万种化学物质筛查后再出厂,行政成本之高,估计世界上再发达的国家都负担不起,而且还是避免不了挂万漏一。所以,当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已经从“卫生”升级到了“安全”,那么通过法律来进行事后的监督惩罚,也就成了我们当下最能有所作为的地方。
    但是法律毕竟只是法律。寄希望于一部法条就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做的,无非就是从现实的困境出发,看看能够解决的弊端,这部及时雨般的法律是否已经去做。
    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开展免检制度。违反本法,必须要进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时,民事赔偿优先。这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以如今大众的社会心理而言,什么权威认定都不再相信,与其强调权威,不如统统纳入合理的监管流程,这才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
    其次,《食品安全法》在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上做了梳理,什么部门管什么,都有所明确。政出多门,九龙治水,互相推托或者倾轧之下,结果就是谁也管不了谁,不独食品如此,在各种公共管理领域,每回听到专家分析难处,几乎都逃不过这一条。食品安全标准以前有多个部门制定,卫生部门也制定,农业部门也制定,监管部门也制定等等,不一而足,不同部门标准甚至有些互相矛盾。这次《食品安全法》统一规划,有利于标准的发布和执行,也为很多纠纷该找谁投诉、管理,扫清了基本障碍。
    再者,《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监督。风险评估其实一直是国外使用最积极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简单的说,就是把食品产生中可能有哪些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多大,做一个系统的风险估计,随后在这份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各种食品安全的标准,最常用于进出口贸易的检验上。比如说欧洲国家很少用酱油,所以它们对酱油中的有害菌规定在极其小的范围内,事实上几乎做不到,这就对亚洲国家变相采取了贸易保护。换句话说,完全安全、万无一失的普通食品在现代工业流程中非常少见,这份风险评估报告随着国情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内容也会非常不同。无法借鉴,只有每个国家自己去实验、采集资料。我们在这方面的系统数据几乎长期空白,随着事故的增多,这项工作恐怕是迟早都要做的。
    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转型的病症之一。众所周知,如果要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必须“从田园到餐桌”,就连中间的运输工具、存放时间等,都要放在眼皮子底下,不然当中总有一些环节会出现纰漏。然而这种系统的监管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必须很高,而我们发展程度还不是很高,许多农副产品、奶源,都是从农民那里挨家挨户搜集而来,此前你根本不可能知道牛是喂什么长大的。只有当所有产品源头都能处在一个集约化经营、现代化生产,细致到每天的饲料肥料都有据可查的地步,我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全程化的监管,以及法律上责任人的明确。在现阶段,无论怎样严苛的法律都鞭长莫及。
    也就是说,随着食品加工的复杂,整个社会只有具备相匹配的现代组织基础,才有能力从各个环节上实施监管。从这个层面上说,《食品安全法》只是刚刚起步,需要我们做的还太多太多。而消费者熟悉法条,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可能是现阶段最好的弥补监管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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