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全社会的一项精细活儿
(2009-04-27 1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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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能耗活儿全社会法制保障上海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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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经过二审一表决,昨天已由市十三届人大十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作为对节能的规范性制度安排,它向上海区域内的各行各业及城乡居民提供法制文本,要求全社会一体执行。
上海市的节能条例出台,传递了值得重视的信息,需要我们回味其中的新理念、体会节能的法制要求。
考核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约束性的重要指标
首先,节能越来越成为考核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约束性的重要指标,并且具有刚性的法律意义。节能作为一种勤俭节约的行动,本来很平常,应该是国人的习惯。然而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展,减低能耗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放到我们的面前,涉及社会的多项行动,需要不断认识和开拓关系节能的新领域,形成人人关心节能、人人参与节能的社会氛围。中国处于工业化的以重化工业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节能减排的压力尤其沉重。近20年来,我们的能耗已经有显著下降,每万元GDP的能耗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约9吨下降到1.16吨标准煤,上海则下降到0.83吨标准煤(2007年),但还是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更有差距。国家的“十一五”规划提出要降低能耗20%,即大致每年要下降4%。据统计,近三年累计完成降低能耗10.08%,以后两年任重道远。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时指出,提高生态文明的水平,要把“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必须把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新《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上海的《条例》明确了执行“上位法”的规定,并设制了落实措施和奖励方式,变被动节能为主动节能。
“逼”着我们调整产业结构,使之升级换代
其次,节能的法制要求“逼”着我们调整产业结构,使之升级换代。能耗指标的计量中,三分之二是产业结构的“宏观因素”,也就是说,倘若一个区域内能耗大的企业量大份重,这个区域的能耗就高,反之,区域内服务业、科技含量高的“轻型企业”多,这个区域的能耗就低。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逐步淘汰能耗高的企业,是《条例》的要求。上海近年下决心关掉了以10千万小火电为装备的南市发电厂,就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很好行动。当然我们也付出了解决7000多名电业职工转岗、下岗难题的代价。目前,上海的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已经超过70%,继续有计划地调整、淘汰高能耗、低水平企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任务依然艰巨。
其三,节能的法制要求不只是传统意义的“缝缝补补又三年”式的“节约”,而要不断采用新技术来节约。参加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同济大学建筑节能,给我不少启发。建筑中节能材料的应用需要一笔投入,带来的是以后的节约;大礼堂的空调设计成从座位底下吹出冷风,节约了用电,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微观细节的设计。《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我家使用的空调已经有10个年头,看到购买变频空调有“优惠”的广告,就买了一台新的,负责送货装配的工作人员说,回收的旧空调将报废,其中的“返还钱款由政府埋单”。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因此,节能“人人有责”还真需要单位和个人“舍得支出”,换来社会节能水平的“上台阶”,也为启动内需增添砖瓦。
要使得节能行为具有内在的市场驱动力
其四,节能还得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和运作方式,使得节能行为具有内在的市场驱动力。我曾赴能源交易所作立法调研考察,颇开眼界。“节能还需要市场的交易”,如有一种市场方式叫做“能源合同管理(EPC)”,即节能专业服务公司与客户以合同形式,客户对节能项目约定目标、运行模式,以节约能源的费用支付服务成本,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和公共建筑都可受益。《条例》的第四章提出鼓励节能中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我们要善于运用现代的市场经济方式来推动社会文明的提高,节能工作中,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
此外,“聚沙成塔”、“积羽沉舟”,传统的节约方式也不能小视。《条例》要求“鼓励全民形成节能的法制理念”,市民在节能细节上已有行动,据抽样调查,92%的居民能“随手关灯”,55%能“错时和夜间使用电器”,66.9%能“不用时关闭电视、电脑”。不过,60岁及以上组的老年家庭在各项细节上做得最好,30岁及以下组的年轻家庭虽然对节能知识、技巧掌握得比较好,但具体行动相对表现差一点。市级机关在用电模式上作了新安排,工作时、夜间、休假日有不同的公共部位的亮灯规定,就节约了相当可观的电费。总之,上海市新的节能条例的出台,既为节能提供法制保障,又为节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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