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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真相何以仍然悬疑

(2009-02-26 15:19:24)
标签:

躲猫猫

真相

结论

羞处

公众知情权

杂谈

分类: 时政热点
    李荞明仍死于意外!这就是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2月23日对“躲猫猫”事件给出的阶段性结论。当然,这个结论的得出,从网民调查组返程之时起,就已经被网友们料到,“躲猫猫”的真相决定了这起事件必将有一个“躲猫猫”的调查过程,因此并未让大家感到意外。

  从厉害关系来看,若是如正常人心中所预料的一样,“躲猫猫”果然只是一个惊天谎言,那么后果将会很严重,有人肯定要被问责,追求处分也就在所难免。真相到了这一步,其实就是一层窗户纸的问题,需要专门的机构去捅穿,而在此之外的人,譬如由公民组成的调查组,是没有权利去盖棺定论的。这样一来,与其说调查组无法知晓真相,倒不如说调查组没有知晓真相的权利来得实在。

  现在回头一看,其实躲猫猫真可以生出智慧的。看看此时网友的理性,在愤怒的影响下,哪还有当时方晋宁县公安局来得镇定。事情进展到23日,直到当事方以“机密”为由,拒绝了调查组查看现场录象的要求,调查组无奈公布说“未能接近事件真相”时,网民们才开始恍然大悟,原来法律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可以用来暂时遮挡遮挡羞处,进行“躲猫猫”的。调查组一路行来看来问来,所知所晓的尽是些“可以知道的”表象,而对于不能知道的,回复不是“没有”便是“机密”。这样的调查,无异于安排好的“走马观花”,调查组已然误入了一个法与权的怪圈,在找不到一个合理合法的依据时,寄希望于检察机关当然是他们唯一的结论。

  公众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刑事案件的调查权也是法律规定的,两者同生于一个平台,如今倒成了难以调和的敌对方,这不仅是网民调查组的尴尬,更是法律的尴尬。

  一个看看现场录象就可以明明白白得初结论的案件,却要如此兴师动众折腾一番,仍旧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看来这场戏,情节依然还有悬疑,网民们不妨先耐着性子等上一等,再看上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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