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在承保时候测量风险程度,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称为年龄误告。
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主要是针对三种形式分别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杰出合同;其二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比例给付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推还投保人。
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
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因此在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们认为,商务合同双方当事基本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新保险法第32条很好地体现这样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惯例作法预先设立前提(年龄误告是投保人之错),并在条款中强制规定投保人承担相对不利的后果,应为显失公平。
09年9月初,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下发的“关于按照新《保险法》做好近期人身保险产品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中相关,纠正在保险条款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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