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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异地展业问题

(2009-05-30 21:58:02)
标签:

杂谈

    近日,有人咨询,保险公司能否异地展业问题,在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包括电话销售公司)签定协议后,能否跨省域展业。实际上,我国现有相关规定对该类问题的规定是很明确的。

    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52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

   2002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大型商业保险、异地承保、共保和统括保单的概念和运做方式进行界定。

       2002年,保监会还下发《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统括保单的概念和运做方式进行进一步说明。

2004年颁发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86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颁发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78条 “……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第89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2001年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一些地方保监局也下发相关通知,如2005年,山东保监局下发《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07年颁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第26条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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