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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报两次报道唐山市民王小兰在内蒙古投资煤矿的遭遇

(2019-11-16 17: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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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内蒙古

煤矿

分类: 焦点曝光

法治周末报两次报道唐山市民王小兰在内蒙古投资煤矿的遭遇
法治周末报两次报道唐山市民王小兰在内蒙古投资煤矿的遭遇

内蒙古工商局成被告的背后:小股东股权被缩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9-25  内容来源: 法制日报

    原标题:本地大股东强行扩股 外地小股东股权遭稀释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发自内蒙古呼和浩特

    王小兰是河北省唐山市人,今年50岁。10年前她收购了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一家村办煤矿,后经过资源整合,她参股成立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能公司),王小兰股份占比为20%。大股东张俊彪,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煤老板,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

    截至2010年,煤炭行业发展势头良好,据王小兰估算,富能公司资产总值已达40亿元,而就在此时,占比80%的大股东提出增资扩股,王小兰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公司资金充裕,不需要增加投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出现了,在王小兰拒绝签字并提前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情况下,自治区工商局还是为大股东变更了注册登记。工商局在变更过程中,还同时逾越了两家中级法院已经查封王小兰股权的“屏障”。

    此后,大股东强行扩股,王小兰的股份从20%降为3.33%,近8亿元的股权缩水至不到2000万元。

    三合一 煤矿由小变大

    时间回溯到2003年3月,王小兰与准格尔旗柳清梁村村委会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收购该村村办煤矿,成立了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还在履行期内,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整合政策的要求,2007年,王小兰的煤矿与张俊彪的一座煤矿及当地人李三栓的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三矿整合成立了富能煤炭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富能公司开始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系三方股东共同出资,其中张俊彪出资120万元,占股60%,李三栓、王小兰各出资40万元,分别占股20%。

    不久,李三栓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张俊彪,这样,富能公司就只剩张俊彪和王小兰两个股东,张占80%,王占20%。此后,公司以10倍的规模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其中,张出资1600万元,王小兰出资400万元。

    同时,企业由原来年产90万吨的平洞开采煤矿,通过技改,变成了年产120万吨的露天开采煤矿,开采范围12.6平方公里,储量7000万吨。王小兰介绍说,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公司发展成了一座大型矿山企业。其间,公司以矿权作抵押,贷款8000万元,她个人用于技改和企业发展投入2200余万元,但从来未分过红。

    中国有句老话:人可以共患难,但难以共富贵。这在富能公司股东的身上也得到了验证。

    大股东发难 小股东股权缩水

    到了2010年1月,事情出现微妙的变化,王小兰告诉记者,张俊彪以控股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王小兰和她的律师参加会议。会上,张突然提出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的建议,遭到王小兰的坚决反对。

    王小兰认为,公司迅猛发展,生产形势很好,且有银行贷款作保障,无需扩大资本本金;同时她担心,张俊彪单方要求增资扩股,并不对整个矿山进行评估审计,无疑稀释了自己的股权,使股份缩水。

    股东会未能形成决议,不欢而散。当时,为了万无一失,会后王小兰同律师立即赶赴呼和浩特,到自治区工商局阐明其绝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观点和立场,并递交了律师函,予以备案。律师函再次说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进行。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诸如增资扩股这样的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施行。2010年4月,在未再次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张俊彪单方修改公司章程,说重大事项可由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表决解决。王小兰说,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张俊彪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章程修改后,张俊彪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要求股份变更的材料,2010年2月9日,以富能公司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到自治区工商局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自治区工商局经审查认为,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提交申报的登记变更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因此予以拒绝。材料最终被退回,并要求补正。

    见自治区工商局不予受理,富能公司于是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政府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对其所提要求予以备案登记。

    2010年5月21日,自治区法制办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政复决字[2010]第8号),认定自治区工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前后不一 自治区工商局成被告

    记者注意到,在此后的2010年6月1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9日,富能公司的三次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中,均不涉及对2010年1月18日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而这三次修改公司章程都是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这一“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一方作出的修改,其依据就是2010年1月18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对章程第33条的修正。

    2010年9月29日,大股东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经过了这样的股权变更登记后,张俊彪的股权份额变成了96.67%,王小兰的股权份额变成了3.33%。王小兰担心的事情最终出现了。

    对于这次的股权变更,王小兰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张俊彪,她反映张在完成上述工商登记后,很快将1亿元的注册资本全部抽逃了。对此,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向记者表示,她曾亲眼看到张俊彪抽逃资金的证据,“两张转走注册资金的账单,分别是4000万元和6000万元”。

    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自治区工商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2011年1月29日,王小兰以自治区工商局为被告,富能公司为第三人,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王小兰在富能公司20%的股权早在被缩水之前,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家法院所查封冻结,而且自治区工商局均收到了两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签收了回执。2008年7月,鄂尔多斯中院出具了查封原告20%股权的裁定书,2010年3月17日,唐山中院向被告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质押、抵押、赠与、转移”,但自治区工商局仍准予富能公司增资变更登记。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记者发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1999年5月27日)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

    在该答复意见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36号),规定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这表明国家工商总局自始至终的态度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尽管如此,2013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依然判王小兰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小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于8月28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工商局:“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

    根据赛罕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记者看到,本案在庭审中,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之一就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富能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登记因无王小兰签字,被自治区工商局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数次拒绝受理,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复议决定责令我局进行变更和备案登记,我局是依据复议决定核准了富能公司的变更和备案登记申请”。

    既然工商局认为富能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不合法,那么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能取代法律吗?工商局有无异议、为什么不坚持到底?为此,2013年9月23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采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执行。”林涛是工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代表工商局参加诉讼,他告诉记者,作为下级,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对错,只能执行。

    林涛认为,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时,应当追加王小兰为第三人参与,毕竟该决定关乎王小兰的切身利益,那样王小兰就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和诉讼。

    然而,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赵子玉却给出不同说法:“工商局这是在推脱责任,《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不是让工商局乱作为,如果所报材料合法齐全,就可以审核通过,反之可退回补正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求证,有关人员称此案还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主审法官辛宗寿向记者表示,还要等些时间才能作出二审判决。

法治周末报两次报道唐山市民王小兰在内蒙古投资煤矿的遭遇


上图中间黄圈中为张俊彪(目前已涉嫌犯罪被中纪委抓捕)




大股东强势修改章程引发连环诉讼

2014年03月05日 15:36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蒲晓磊 刘立民

原题:大股东强势修改章程引发连环诉讼 小股东八亿股权缩水至两千万

在法庭上的争锋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始终围绕在“大股东强势修改公司章程”与“生力集团单方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这两个方面。

见习记者 蒲晓磊 记者 刘立民

8个月的时间,王小兰的股份从20%降为3.33%,近8亿元的股权缩水至不到2000万元。

股权缩水的背后原因,是大股东的突然发难。不顾小股东王小兰的反对,大股东张俊彪在原先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基础上,增资一亿元。

公司章程中有赋予股东公司增资表决权与章程修改表决权,王小兰也在股东会决议上坚决反对增资扩股,还曾经在会后第一时间将自己的意见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也拒绝过大股东张俊彪提交的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但这些做法,还是没能守住王小兰那20%的股份。为了索取赔偿并恢复自己最初的股权,在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王小兰及代理人奔波于河北与内蒙古两地。

今年1月14日,内蒙古高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至今尚未宣判。

据记者了解,因为增资扩股而引起的股东之间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

上海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小股东董某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为由,与大股东上海顺达有限公司(化名公司)对簿公堂,2008年法院作出判决,小股东获得顺达公司赔偿款916.63万余元。上海静安区法院认为,顺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应对董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上海市法院首例判决大股东融资扩股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

江苏省南通市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杰在8898万元补偿款到位前,增资扩股,股权由原来的31.09%增至67.2%。其他股东权益被大大稀释,范杰的身家却一夜间暴增数千万元……为此,利益受损的88名小股东一纸诉状,把涉嫌侵害自己权益的通达公司及其工会和范杰等10名自然人股东告上了法庭。2012年5月1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桑胜田等88名原告为通达公司股东;2009年8月3日通达公司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无效。

小股东

股权大缩水

王小兰是河北省唐山市人,今年51岁。11年前,她收购了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一家村办煤矿。2007年,经过资源整合,她参股成立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能公司),王小兰股份占比为20%。

大股东张俊彪,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煤老板,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生力集团)的董事长。

富能公司成立之后的几年,由于煤炭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到2010年,据王晓兰估计,富能公司资产总值已经达到了40亿元。而就在此时,占比80%的大股东张俊彪提出增资扩股,这一突然举动遭到了王小兰的反对。王小兰认为公司现在的资金很充裕,并不需要增加投资。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出现了,在王小兰拒绝签字并提前函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情况下,自治区工商局还是为大股东变更了注册登记。工商局在变更过程中,还同时逾越了两家中级法院已经查封王小兰股权的“屏障”。

2011年1月29日,王小兰以自治区工商局为被告,富能公司为第三人,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王小兰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小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开庭审理。2013年9月,本报曾以《内蒙古工商局成被告的背后》为题,报道了这起行政诉讼。

此后,大股东强行扩股,王小兰的股份从20%降为3.33%,近8亿元的股权缩水至不到2000万元。

大股东

从修改章程到增资扩股

曾经共事的两个人,就此结束了伙伴关系,成为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原被告双方。

公司成立之初拟定的章程第四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此外,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也就是说,这两条规定,分别赋予了王小兰两项基本股东权利:公司增资表决权和章程修改表决权。

2010年1月,当大股东张俊彪提出增资扩股的要求时,王小兰据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而且,为了万无一失,会后王小兰同律师立即赶赴呼和浩特,到自治区工商局阐明其绝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观点和立场,并递交了律师函,予以备案。律师函再次说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进行。

但王小兰的这一举动,未能阻碍张俊彪的扩股计划。

在2010年1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上,删除了公司章程的上述两条内容,并添加了“富能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这几处关键的修改,为大股东扫除了增资扩股在章程上面临的障碍。

章程修改后,张俊彪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要求股份变更的材料,2010年2月9日,以富能公司的名义,委托代理人到自治区工商局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自治区工商局经审查认为,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提交申报的登记变更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因此予以拒绝。材料最终被退回,并要求补正。

见自治区工商局不予受理,富能公司于是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政府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对其所提要求予以备案登记。

2010年5月21日,自治区法制办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政复决字[2010]第8号),认定自治区工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自治区工商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执行。”林涛是工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在本报之前的采访中,代表工商局参加诉讼的他曾这样告诉记者,“作为下级,不好评判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对错,只能执行。”

在此后的2010年6月1日、8月27日、9月29日,富能公司的三次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中,均不涉及对2010年1月18日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而这三次修改公司章程都是由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公司这一“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一方作出的修改,其依据就是2010年1月18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对章程第三十三条的修正,也就是将章程中的“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改为“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修正。

2010年9月29日,大股东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经过了这样的股权变更登记后,王小兰担心的事情最终出现了,张俊彪的股权份额变成96.67%,王小兰的股权份额稀释成了3.33%。

侵权诉讼

辗转河北内蒙古两地

面对股权被侵犯,王小兰决定诉诸于法律。

2011年3月27日,王小兰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张俊彪赔偿因未评估和稀释原告股份所造成的损失。与张俊彪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刘兴华,王小兰在诉状中称,刘兴华将她所有的准格尔华汇煤炭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证照交与他人,并冒用原告及原告公司的名义向管理部门提交煤炭整合申请、且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实施了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作为富能公司的控股方,生力集团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唐山市中院对这一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生力集团的这一申请,被唐山中院驳回。

对于唐山中院的民事裁定,生力集团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河北高院。2011年7月21日,河北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河北高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处理。

对于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王小兰方曾经于2012年4月30日在北京邀请了王保树、张卫平、杨立新等知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实施管辖权,唐山中院以此为由裁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驳回生力集团的管辖权异议,使用法律正确。同时认为,二审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法庭过招

大股东做法算不算违法

2013年12月23日,王小兰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生力集团和富能公司提起诉讼。

2014年1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被告方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的争锋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始终围绕在“大股东强势修改公司章程”与“生力集团单方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这两个方面。

王小兰的代理律师杨洋认为,2010年1月18日,生力集团单方面召开了股东会,分别删除了原章程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内容,并添加了“富能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其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增资表决权”和“章程修改表决权”,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杨洋说,2010年8月2日,生力集团再次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富能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增至1.2亿元。此次召开股东会时,这份增资决议并未送达给王小兰,也未征询原告是否决定认缴增资。也就是这次增资扩股的决定,使得王小兰的股权比例从20%被稀释至3.3%。他认为,生力集团单方认缴全部增资,导致王小兰股权被稀释,严重侵害了原告法定的“增资优先认缴权”。

被告生力集团方称,在2010年1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中,已经通过了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在第二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生力集团于7月1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了开会公告,在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次股东会上,生力集团通过《内蒙古商报》刊登了开会公告。因此,生力集团的做法并不违背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合法的。

2010年9月29日,生力集团第三次召开股东会。在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继续确认了富能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1.2亿元。

作为王小兰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洋认为,富能公司的增资扩股,是建立在三次无效决议基础之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杨洋认为,富能公司此次的增资扩股,是通过三个步骤实现的:首先,生力集团利用其单方制定的虚假违法《股东会决议》侵害了王小兰的权利。然后,通过这种方法剥夺了王小兰享有的增资表决权、章程修改表决权和增资优先认缴权。最终,富能公司将原告20%股权稀释至3.3%,最终实现独占、独享富能公司巨额资产利益的目的。

对于王小兰一方的说法,富能公司的代理律师予以否认。他们认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不是指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而是指股东必须到场参加股东会议。此外,富能公司的代理律师并不认为自己一方违反了法律。富能公司方面认为,即使章程赋予股东的是表决权,被告方所做的增资扩股的决定,也只是违反了公司的章程,并没违反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既然原告方没有在六十日之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那被告方的行为便不能算是违法。

截至发稿前,记者联系到王小兰一方的代理律师杨洋及生力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天罡,针对记者的采访问题,王天罡律师坦言,这个案子由他和他们所另一位律师张建忠代理。他说,相关资料都已交对方律师,有问题可找王小兰的代理律师询问。

杨洋则称,在本月法院将会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于是否会当庭宣判,他也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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