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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是世界上最複雜的事 (2)

(2010-12-27 05:32:37)
标签:

杂谈

分类: LIFE
短期經紀約
本經紀約訂立在XXX和髒兮兮之間。 髒兮兮同意XXX做其專屬個人經紀人。

經紀人的義務:
XXX應該對髒兮兮音樂事業提出指引或建議。 XXX作為髒兮兮的專屬代理人應該向世界開發或宣傳髒兮兮的音樂 或產品。XXX在製作唱片、 銷售的談判或其他與樂團相關的合約談判中,應與髒兮兮溝通合作。


期限:

期限應在立約後三年內並且可在雙方同意下再追加一年。
合約有效期間 : 2009/10/25-2012/1024


經紀期間的報酬:
經紀人XXX有權主張經紀期間樂團總收入的十五百分比(15%) 。「總收入」應指包含預付款、 授權金等所有和樂團表演相關的活動收入, 不包括預付給唱片公司的錄音費用基金、音樂錄影帶費用、 給製作人、混音、錄音工程師、演奏者、 導演等參與唱片製作和影音製作的費用、共同做創作人、 出版人的費用(非樂團的一員)、巡迴的費用、 樂團墊付費用的退款。


經紀期間以後的報酬:
除非經紀人因違約而被終止契約, 否則可以主張享有經紀期間所製作唱片收益的「後經紀報酬」。 任何情形下經紀人都不能對經紀期間以前或以後所製作唱片收入, 主張「後經紀報酬」。這些「後經紀報酬」 應依以下這些期間的比例來計算:
解約後的第一個月為總收入的    百分比
解約後的第二個月為總收入的    百分比
此後,經紀人不再享有「後經紀報酬」。


經紀人的花費:
髒兮兮應支付經紀人XXX因代表髒兮兮所盡義務, 而公事上合理必需的花費。髒兮兮除支付經紀人報酬之外, 在此合約範圍內所同意的這些花費也應支付, 任何樂團成員沒有義務獨自承擔這些費用。未經髒兮兮事先書面同意 經紀人每次消費不得超過 元,每月不得超過 元。



立約人


藝人名字 – 髒兮兮

簽名:

日期:


經紀人名字 – XXX

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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