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医疗机构不必要实施的检查?
(2009-12-22 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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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权责任法检查不必要举证倒置杂谈置顶 |
分类: 医院亲历 |
中新网北京 12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不必要的检查如果加上定语“违反诊疗常规”会让这个概念更加模糊和复杂:
从主体看--实施者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点比较明确,不会有歧义。医疗机构应该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活动的组织;医务人员也应该是明确的: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从事医疗、护理、药剂、检查等诊疗活动的相关技术人员。
从限定词“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来看。只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就不会产生该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是诊疗规范难道每种疾病都有吗?
-- 诊疗规范由谁来制定?如果是某个学术组织,如医学会来制定则出现其权威性等等问题。如果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来制定,则会出现政府行政部门的精力、能力问题。如果诊疗规范成为法律判定是否构成违法的依据,那么规范的制定、发布将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 诊疗规范能否全覆盖?大家知道,疾病是复杂的,不同疾病在同一个病人身上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即所谓的个体差异。即使我们确立了“临床路径”也会在诊疗过程能够重留出一定的“空间”。这类似于管理学上的PDCA循环,如果某个事情仅仅需要一个计划就能完全按部就班地完成,那么这件事情完全可以通过流水线来实现--比如啤酒制造、灯泡制造、甚至电脑芯片制造,但是人不是机器,人体系统非常复杂,疾病表现千变万化,所以不会有一个通用的、万能的方子可以解决所有疾病,即使一种疾病也不可能。
-- 诊疗规范能否真通用?诊疗规范只是一个指导,在目前以至很远的额将来,医院都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类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与社区门诊和个体意识之间总会存在诊疗水平、理论能力方面的差别。诊疗规范能否实现各级医院、各级医师之间通用、通行将是一个大问题、到时候,界定是否按照诊疗规范,是按照三级医院的要求还是二级医院还是一级医院?这些恐怕也不是小问题。
说完诊疗规范,再看看“不必要”和“必要”。
必要与否往往取决于病人当时状态和医护人员对当时状态的判断。而医护人员根据诊疗规范的判断需要建立在对当时状态的掌握上。如果病人属于“三无”急症病人,没有身份、没有陪人、没有钱,医护人员何以判断病情?如果不做检查如何确定引起病人嗷嗷叫的所谓“肚子疼”是急腹症还是肝脾破裂还是急性阑尾炎?如果诊断无法明确如何谈论按照诊疗规范实施检查?
如果判断准确了还需要检查吗?如果判断不出来而不做检查何谈按照诊疗规范实施检查?应该按照哪种疾病的诊疗规范来实施所谓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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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目前的证据法给相关问题的举证原则是“举证倒置”。如果出现侵权责任争议,医院如何举证证明自己按照某种疾病的诊疗常规来实施了检查?难道医生都是火眼金睛可以不借助任何检查工具而仅仅凭借望触扣听就可以判明疾病吗?
如果这能做到这样,医生的确是一个让人感到神奇的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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