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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夫人》“遗”字辨义

(2009-06-01 21:24:08)
标签:

教育

《湘夫人》“遗”字辨义

 

安徽利辛第一中学  朱文成

 

屈原的诗歌《湘夫人》(人教版选修教材《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第一单元)尾章如下:

捐余袂兮江中,遗余兮澧浦。搴汀洲兮杜若,将以遗兮远者。时不可兮骤得,聊逍遥兮容与。

教材注释“遗余褋兮浦”之“遗”为“[遗(wèi]赠送”。笔者认为此注有误,“遗”应是“扔弃、丢弃、抛弃”之意。

首先,从词义角度考证。许慎《说文解字》注“遗,亡也”,即“丢失”是“遗”之本义,由此可引申出“扔弃、丢弃、抛弃”之意。《辞源(合订本)》“遗”字下有八个义项,前两个分别是“亡失,遗漏”和“抛弃”。从第二个义项“抛弃”可知,“遗”字的“扔弃、丢弃、抛弃”意义在古代经常使用。并且,该用法有“祁大夫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其独遗我乎?”(《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若杞梓、皮革焉,楚实遗之,虽楚有材,不能用也”(《国语·楚语》)、“今殷王纣维妇人言是用,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昬弃其家国,遗其王父母弟不用”(《史记·周本纪》)等语用实例。

其次,从句子语意入手。“遗余褋兮浦”之“遗”若作“赠送”解,此句翻译为“把我的汗衫赠送到浦”。如此解释不合事理,岂有赠送东西到某地的?应说赠送东西给某人才是,如“被石兰兮带杜衡,折芳馨兮遗所思”(《九歌·山鬼》)中“所思”是“遗”的宾语、“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礼记·杂记》)中“之”和“酒肉”分别是“遗”的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若“遗”字作“丢弃、扔弃、抛弃”解,“遗余褋兮浦”便翻译成“把我的汗衫丢弃在浦”。这样解释合乎常理:“褋”这个衣物,并非“赠送”到浦,而是“扔弃”到浦。

再者,从上下句语境考察。“捐余袂兮江中,遗余褋兮澧浦”两句,都是用来描写人物的动作行为,且两句的结构一致,又“捐”与“遗”处于对举位置,那么,“捐”“遗”两个词语意思应当相同。许慎《说文解字》注“捐,弃也”,此为“捐”之本义。《辞源》“捐”字下有五个义项:舍弃;除去了;捐助,献纳;赋税;车环。考察这五个义项,“捐余袂兮江中”之“捐”当解释为“舍弃”才合乎语境。既然“捐”为“舍弃”之意,那么,“遗余褋兮澧浦”之“遗”自然应是“丢弃、扔弃、抛弃”。

由上观之,“遗余褋兮澧浦”之“遗”当注释为“[遗(yí)]丢弃、扔弃、抛弃”,此时,既有理论依据,又有语用佐证,更有语意、语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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