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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宽重《宋代的家族与社会》读后
张邦炜
(《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台湾学者黄宽重先生的新著《宋代的家族与社会》①是作者多年潜心探索的结晶,既总结以往,又面向未来,往复于抽象与具体之间,将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
一是在研究取向上以“义门”为重点。所谓“义门”,以财产为家族公有,世代同灶共炊为特征。如江州德安(今属江西)陈氏到宋仁宗天圣年间,已“聚居二百年,食口二千”。⑤抚州金溪(今属江西)陆氏“累世义居”,“阖门百口,男女以班,各供其职,闺门之内,严若朝廷”。⑥婺州浦江(今属浙江)郑氏从宋代开始到元武宗至大年问,“其家十世同居,凡二百四十余年,一钱尺帛无敢私”,“家庭中凛如公府”。⑦陈氏、陆氏、郑氏等“义门”一度成为主要探讨对象,⑧这固然有助于加深对古代社会结构的认识,然而任何历史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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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宽重:《宋代的家族与社会》(以下简称《家族》),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⑧许怀林:《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邓广铭、漆侠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387—400页:许怀林:《<郑氏规范>剖析——兼论“义门”聚居的凝聚力》,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3—165页。
总是旧的拖住新的,“死者捉住生者”,①旧的模式与新的形态并存。宋代家族的形态除累世同财共炊的“义门”而外,还有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的非“义门”。同财共炊的“义门”只不过是魏晋隋唐门阀士族的遗风余绪,在商品经济活跃、土地私有制深化的宋代已难以维持,呈衰颓之势,如金溪陆氏“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②以大家族公食为核心的“义门”摇摇欲坠。南宋初期人便指出:“自大宋有天下,垂二百年,民之析户者至多。”③还值得注意的是,宋朝政府对“义门”,并非一味大力提倡,而是“既奖励扶持,又加以限制”。④扶持是出于维护家长制及基层社会秩序的需要,而限制则是为了防止大家族势力膨胀,危及地方政府乃至朝廷。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下诏强令德安陈氏别籍分居,即是朝廷打击“义门”的例证。黄先生在《家族》一书中,以熙宁十年(1077)朝廷令地方官强迫德兴(今属江西)大族张氏析产异籍为例(第211页),进一步证实朝廷并非一味提倡“义门”。总之,宋代家族的主要形态不是同财共炊,而是别籍异财。“义门”在当时的家族中绝对数字不大,所占比例更小。非“义门”作为宋代最普遍的家族组织形式,其认识价值显然高于“义门”,理当成为宋代家族史研究的主要对象。 二是在史料使用上以族规、宗谱为重要依据。如此使用史料,与将“义门”作为研究重点有关。如研究婺州(治今浙江金华)“义门”郑氏,主要借助于郑氏族规《郑氏规范》,其史料价值之高毋庸置疑。但宋元族规传世极少,《郑氏规范》实属凤毛麟角。何况纸上条文不能等同于社会现实,其施行状况究竟如何,还应同有关史实相印证。至于如今仍传世的宗谱,几乎全部编定于宋代以后。如研究者据以研究宋代江州(治今江西九江)“义门”陈氏的《义门陈氏大成宗谱》便编成于清代道光二十七年(1847),其卷首所载“陈氏家法三十三条”很难证明它确实形成于宋代乃至元朝。不少后世编成的宗谱往往以讹传讹,甚至故意造假。⑤与宋代族规相比,作为史料,清代宗谱的局限性显然更大。
三是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兴未艾,某些论题太抽象、较笼统。同探讨任何历史问题一样,研究宋代家族应该站在一定的理论高度,宏观把握总体状况,但在未做深入具体的研究之前,就急于对带趋势性的大问题下判断、做概括,那么这些判断和概括就难免简单化、不准确。如果说朱瑞熙先生《宋代社会研究》第7章“宋代的封建家族组织”、⑥王善军先生《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还属于从微观到宏观的考察,⑦那么我那篇《中国封建时代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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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戴建国:《宋代家族政策初探》,《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4页。
⑤参见邓广铭:《对有关<杨氏宗谱>报导的质疑》,《人民政协报》1983年9月21日第4版,收入《邓广铭全集》第8卷《宋代人物·史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8—9页;胡道静:《伪造的沈括家谱》,《社会科学报》1987年3月5日第3版;朱瑞熙:《<须江郎峰祝氏族谱>是伪作》,《学术月刊》1988年第3期,第77~81页。
⑦王善军:《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邓广铭、王云海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92年年会编刊)》,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46—166页。
制度》大而无当、大题小做的弊病则较为明显。①从那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避免过于抽象,从较为具体的个案考察做起。正如黄先生所说:“个案研究的好处是提供基础的掌握。一开始做家族或社会史的研究,就想得到通盘全面的了解,就宋代来讲不太可能。透过积累个案,也许可以得出较整体的看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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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邦炜:《中国封建时代的家庭制度》,《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第27—30页,收入《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65—273页。
②黄宽重、刁培俊:《学科整合、国际化趋势与数位化时代的史学研究与教学——著名学者黄宽重先生访谈录》,《历史教学》2006年第4期,第16页。
二
首先,在史料运用上尤其重视墓志铭。黄先生指出:“在明清时代可以藉丰富的族谱及地方志的资料,将家族发展变化的图像清楚地勾勒出来。但是,宋代的族谱及其相关资料,由于年代久远保留不易。除了极少数之外,以个人生平事迹为主的传记资料,成为描绘家族发展历程的主要凭藉。”(第27页)墓志铭是一种很重要的传记资料。一提到墓志铭,人们往往立即想到盛行于唐宋的“作碑谀墓”之风,怀疑墓志铭的准确性及史料价值。宋人曾说:“近世行状、墓志、家传,皆出于门生、故吏之手,往往文过其实,人多喜之,率与正史不合。”④此说虽不无道理,但未免失之片面。其实,墓志铭对于墓主的自然状况,诸如先世、籍贯、迁移、寿命、婚姻、科第、仕宦、子孙等等的记载均较详尽并大致可信。正因为如此,对于家族史研究,其史料价值尤其高。《家族》一书第一篇“墓志史料与家族史研究”第二章“墓志史料的价值与限制”,以樊氏夫人墓志铭和孟邦雄墓志为例,做了既具体又全面的中肯分析,认为墓志铭确有“文过其实”以及隐恶扬善乃至理想化等弊病,但“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既应“充分利用”,又需“斟酌考订”(第14页)。黄先生90年代初所做《宋代四明袁氏家族研究》一文,在史料运用上便以充分利用并仔细考订墓志铭为特色。⑤我作为“宋代家族与社会”研究计划的参与者,在探讨盐泉(今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苏氏、仁寿(今属四川)虞氏家族时,便以《四明袁氏》一文为蓝本,从着力搜集有关墓志铭人手。但凡家族史研究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未能发现几份有价值的墓志铭,就很难理清家族的来龙去脉。进入90年代以后,宋代家族史的研究者纷纷将墓志铭作为史料宝库而尽力加以挖掘,并出现了以研读墓志铭为主题的读书会。这一研究风气的形成,与黄先生的提倡与示范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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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6月。
④赵彦卫:《云麓漫钞》卷8,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34页。
⑤黄宽重:《宋代四明袁氏家族研究》,《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论文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2年6月,第105—131页。
值得注意的是,黄先生尤其重视数量颇多而又未加充分利用的新出土的宋代墓志铭,搜集到宋代墓葬资料317件,其中墓志资料较完整的有172件,逐一进行研究。《家族》一书第一篇第一章“近五十年中国出土宋人墓志史料”分门别类,列举许多实例,仔细论证出土墓志资料的价值。如以王拱辰、曹豳等6件墓志为例,说明墓志可增订《宋史》列传;以王纯中、刘瑾等9件墓志为例,说明墓志可辑补、校勘宋名臣文集;以赵汝适、宋德章等12件墓志为例,说明《宋史》无传的宋人墓志广泛反映了宋代社会的种种面相,史料价值极高。黄先生还以府州(治今陕西府谷)折氏、饶州(治今江西波阳)洪氏、眉州(治今四川眉山)苏氏等9个家族为例,说明出土墓志对理清家族兴衰过程以及名人的先世与后代的特殊价值。同时又指出,这些墓志资料“有点校误谬、校对不精等现象,甚至有考订错误的情况出现”,强调使用者“应该进一步去查核、考订”(第45页)。
对于出土墓志资料在家族史研究中的价值,笔者有切身体会。既有正面的经验,如在探讨仁寿虞氏时,起初对虞允文次子公著一系知之甚少,后来读到1982年四川彭山出土的《虞公著碑志拓本》、《留氏碑志拓本》,①才将虞氏家族的发展过程理清,并得知虞允文与宋光宗朝宰相留正系儿女亲家。留正在任四川安抚使时,为报答虞允文当年的提携之恩,将其女嫁与虞公著。另外,也有反面的教训,如为了论证宋代的社会流动,我与一些同行一样,曾一再著文将宋真宗时官至工部侍郎的许骧和宋神宗时官至枢密使的冯京作为由商而士的典型。许氏由商而士依据正史,富商许唐“思教子以兴宗绪”,“罄家产”为其子许骧聘名师,②许骧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中进士。冯氏由商而士则仅根据笔记,称冯京“其父商也”。③近读1981年河南密县(今河南新密市)出土的冯京墓志铭,才知冯京出身“小官门户”,④其曾祖冯碧为著作佐郎,祖父冯禹谟为殿中丞,父亲冯式为左侍禁,“知书,善教子”。⑤冯京的父、祖虽无墓志资料传世,但其母亲朱氏墓志铭今存。其墓志铭称:因其“自薄奉养”,“故冯氏虽甚贫,而嫁婚能不失其时。”又称:朱氏在其夫去世后,“方困约时,惟知教子之为乐,不以不自给为忧。”⑥此言或“文过其实”,但冯京应举时,家境并不宽裕,绝非富商之子。明代学者杨慎早已指出:“(冯)京父未尝为商,又不名商也。小说不足信,当依正史之传可也。”⑦可惜我等未加细察。其实,宋代由商而士的事例不是绝无仅有,而是为数不少。前文提到的仁寿虞氏家族,即是一例。虞氏“岁久家富族滋”,“素倚牢盆为助”。⑧所谓“牢盆”,即以煮盐为业。虞祺在政和五年(1115)中进士后,虞氏才由商而士。在《家族》一书中,如四明高氏“以手艺为业”,“经二代辛苦经营,颇具财富”(第175页),后来才实现了“由商向儒的转变”(第191页);德兴张氏因辛勤经营包括工商业在内的产业而家产日富,便聚集图书,延聘良师,让子弟专心举业,由科举入仕(第204—206页);浮梁(在今江西景德镇北)程氏因从事渔业产销而致富,让子弟程节、程筠读书应举,二人相继登科入仕(第229—231页)。所有这些都是宋代社会流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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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四川省文管会、彭山县文化馆:《南宋虞公著夫妇合葬墓》,《考古学报》1985年第3期,第399—400页。
⑧赵琦美:《赵氏铁网珊瑚》卷5《杨椿<书虞秦公祺传>》,四库全书本,第815册,第1页。
个案研究也有其弊病与局限,较为常见的弊病是公式化。在研究者笔下,任何家族的演进历程往往无非是崛起一兴盛一衰败三部曲,至多再加起伏。至于探究其原因,则不外乎从家产、教育、仕进、婚姻、交游等几个方面着手。黄先生在探索中追求同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力求抓准各个家族的不同特点,尽量避免千篇一律。如四明袁氏、高氏均为学术文化名门。但袁氏作为陆学传人,在当地弘扬陆学;而高氏起初则“传承洛学,是四明理学的先驱”(第195—196页)。研究袁氏着重阐述其“因注重教育而再获功名,也因推广教育而名垂四明”(第100页);探讨高氏则论述其后代在政治上“与理学家疏远,在学术上由经学转向史学及文学”(第198页)。又如从致力于地方公共事务切入研究四明楼氏,并由此观察当地社会发展的状况。研究汪氏家族则探讨其何以“在高、孝、光、宁四朝,成为推动四明地区社会文化建设的中流砥柱”(第137页)。再如德兴张氏推行治生与仕宦相结合的家族发展规划,在让一些子弟尽力经营产业的同时,又让另一些子弟安心读书应考。研究张氏家族,便以剖析这个士、商并重的发展规划为重点,进而指出:“科举与经济是中国传统家族兴衰的重要指标。”(第224页)研究浮梁程氏则抓住其起家既靠科举,更靠荫补的特点,分析道:“荫补也能适度地维系家族的发展。不过这种累代靠荫补入仕的情况,对家族的发展固然具有稳定作用,却也同时降低了家族的竞争力。”(第31页)并认为这是程氏家族兴盛时期仅有两代的重要因素。这些分析全面、客观,说服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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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载:《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259页。
三
其一,进一步凸现地域个性。《家族》一书选取各具特色的明州、饶州进行研究,其目的之一即是揭示不同地域家族的不同地域特性。明州“民富于蟹稻之利,地大物萃”,“人才英拔,比他郡为甲。”④这里既是“人文汇聚、经济发达的要区”,宋政权南迁后,又是“东海航路和南海航路的重要贸易港口”,还是“南宋时代推动道学、宏扬学术的重镇”。明州史氏、袁氏、楼氏等家族“相继成为对朝政乃至学术都有极大影响力的全国知名望族”(第3—4页),这里地方公共事业和文化建设事业尤其兴盛,自在情理之中。而饶州虽然素有“物产丰饶”,“家富户羡”之称,并有“饶阳因富得州名”之说,⑤但与明州相比,毕竟仅属于次发达地区,饶州张氏、程氏等家族只是地方名族,其地位与影响不能与明州史氏、袁氏等家族相提并论,完全可以理解。在饶州,黄先生又选择富县浮梁和穷县德兴进行研究。德兴虽然是穷县,但“荐士德兴为最”。⑥据黄先生统计,两宋时期德兴获进士者占饶州总数的35.5%,而浮梁仅占18.2%(第5页)。这或许是由于德兴有特别重视教育的传统。不必讳言,《家族》一书对明州、饶州家族地域个性的揭示还不够全面,仍有待深入。但作为宋代四川家族的研究者之一,我不免感到惶愧。因缺乏研究,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只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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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祝穆撰、祝洙增订:《方舆胜览》卷18《江东路·饶州·事要》上册,第323页。
“我们目前主要关注的是四川I与全国的共性,至于个性,则是下一步要探讨的内容。”①苏轼曾说:“吾州之俗,有近古者三:其士大夫贵经术而重氏族,其民尊吏而畏法,其农夫合耦以相助。盖有三代、汉、唐之遗风,而他郡之所莫及也。”在苏轼看来,这里“重氏族”的主要表现是:“大家显人以门族相上,推次甲乙,皆有定品,谓之‘江乡’。非此族也,虽贵且富,不通婚姻。”②“重氏族”是否是宋代眉州乃至四川家族的个性之一?我们还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北宋初期有记载:“西川及山南诸州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多别籍异财。”③《宋史·地理志》亦称:川峡四路“亲在多别籍异财”。④“多别籍异财”仅存在于北宋前期,还是有宋一代都如此?它是否是四川地区独有的现象?能否作为宋代四川家族的个性?我们同样难以给出明确的回答。由此可见,在宋代家族史研究中,如何凸现地域个性可视为新的研究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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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邹重华、粟品孝主编:《宋代四川家族与学术论集·序》,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页。
②苏轼:《苏轼文集》卷11《眉州远景楼记》,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52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开宝元年六月癸丑”条,第203页。
⑥陶晋生:《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1年,第7页。
其三,进一步做长时段研究。要认清宋代名族的时代特征,不仅要瞻前,即与唐五代相比较,而且要顾后,即同元明清相联系。瞻前与顾后,各有其意义,不可或缺。邓小南教授说得对:“‘唐宋’并提,将宋作为一系列变化的整理定型期;而‘宋元明’的概念则将其视为一系列新发展的开端。”①然而目前学界谈唐、宋变革多,论宋、明因袭少。②其实,就家族史而论,元明清时代对宋代的因袭是有脉络可寻的,并且较为清晰。黄先生指出:“宋与明清的家族史研究虽然重点不同,但从中仍可以观察出中国家族发展接续脉络。本书中讨论的几个家族的兴起与衰落,均与仕进相系。这样的现象延续到明清家族更为清楚。”(第267~268页)如果说汉代的豪宗巨族是魏晋乃至隋唐时代的门阀士族的雏形,那么宋代以至元代的士人家族则是明清时代的绅士家族的先驱。什么是绅?“‘士大夫居于乡者为绅。’绅也就是缙绅,是专指那些有官职科第功名居乡而能得到乡里敬重的人士。”“典型的绅士一定是居乡的士大夫,是有功名科第的退休林泉的官员。”因此,绅士亦称乡绅或官绅。《家族》一书所论及的“庆历五先生”、“陆门四弟子”、“四明五老”、“四明八老”等等,如果使用明清时代的语言,实属名副其实的绅士。甚至连明清时代绅士的继替方式也源于宋代。在明清时代,“一般乡间的绅士都是在四十多岁的时候就仿效他们的父祖一齐回到故乡,继承先业。”③早在北宋时期,便有这类事例。如黄庭坚所记述的戎州(治今四川宜宾)王默。此人系治平四年(1067)进士,历任通泉(今四川射洪境内)知县等职,官至朝奉郎,即“请老而归,年始四十有八”。他返乡后,扶持弱者,“于乡邻恤其无而收其弱”,主持公道,“至其无赖者,众会唾辱之,里人畏之,甚于刑罚”,并代表乡里监督地方官府:“性狷介,不能容人之非,州县有过举,辄上书论之。”④王默其人与明清时代的绅士没有多大差别。南宋时期这类事例更多,如《家族》一书论及的四明汪大猷。他与王默仅有两个不同之处:一是王默系“请老”,汪大猷是“被罢”;二是汪大猷回乡年龄大于王默,他“五十六岁即赋闲在家,回到乡里,参与旧有的诗社等组织,以及推动乡里建设”,“凡里中义事,率自公倡之”(第160页)。正是因为汪大猷居乡达25年之久,汪氏才在四明地区确立了领袖地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如果逆向考察,将宋代与元明清时代联系起来做长时段探讨,深入研究的余地是显而易见的。总之,宋代家族史研究应做、可做的事情还多,绝非山穷水尽,而是柳暗花明。
[作者张邦炜,教授。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路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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