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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保安的话让我茅塞顿开

(2012-09-04 15:14:26)
标签:

武汉市

社保局

内部退养

最低生活费

纠纷

2012年7月,我有一个亲戚,反映他们单位与部分职工签订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其中第三条规定“甲方(公司)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276元”他不能接受协议中的该条款,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公司以除名相威胁,有些员工被逼无奈签了字。他该怎么办?

我告诉他,首先协议违背了“本人自愿”原则,公司单方面强加的霸王协议,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第二,发给你每月276元退养生活费,其依据是《武劳社(20020年149号)》的文件,时间已过去10年,显然不适合作为2012年的社会生活状况,根本不能维持武汉城区最低的生活要求,必须将标准提高,与现实相匹配。

亲戚于1979年参加工作,在该单位工作了30多年,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离55岁退休还有3年时间,又不能一次性买断,公司在没有考虑其本人现实情况,一刀切的让其签订协议,而公司为其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找到合法的依据,搬来早已过时效的文件,不仅是对文件误读,更是违背中央关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作为一个国有股份改制企业,不仅没有承担应有的公民责任,把一个为企业工作了大半辈子的老员工直接推向社会,是对党和社会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于2012年7月23日去了青年路的武汉市劳动监察局,接待的女同志听完情况,说了一大堆听起来有道理,但不作实际边际的话。什么这是企业行为,你可以和企业谈。(笑话,既然可以坐下谈,还需来这里费口舌)。当我反问她,“你说这点生活费可以在武汉生活吗?”她说,“是低了,不过关于生活费标准属民政部门,你们可以去我们局信访办咨询,看有没有新出的文件。”

于是赶到新华路的劳社局信访办,接待是个中年男子,还算认真,口气却是一样:“企业行为我们管不了,你们想找文件依据,去政策法规处,他们知道。”

于是去了政策法规处,他们还算是负责,翻了一下文件柜,说是市里出台了关于对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对于最低生活费没有新文件规定,2004年出的文件,主要是当时面对武汉企业大量下岗内退的特殊时期的规定,之后也没有退养一说,这个文件是不适合的,法规处的领导说了一个意见:“如果找不到新的文件规定,可以参照武汉市现行最低生活费的标准,也可以参照最低工资的70%作为标准发放。我们这里直接处理的部门是劳动关系处”

劳动关系处回答干脆,如果你对企业处理不服,就去仲裁。

我们一看时间离中午下班还剩10分钟,于是打的又返回青年路,赶到二楼仲裁,主办人员已经离开,只剩下一些在休息区闲谈的人员,倒是保安很热情,主动问我们有什么事?亲戚讲明经过,保安很老练的说,“我在这里六年了,麽情况没见过,你就是嫌每月的生活费太低,仲裁解决不了的,直接到单位领导那里拉横(武汉方言扯皮的意思)。不过话说回来,公司替你交社保,比我还强,算了!”

这一大早,忙了一圈,跑了武汉市劳动社保局的5个部门,就是最后这个非正式工作人员——保安给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其他这些靠纳税人供养的公务员,都是踢球的高手。我就纳闷,对于员工正常投诉反映问题到你这个直接管理部门,看似和稀泥,实则是冷眼袖手推责任,一味强调“企业自身行为,不便干涉”,恰恰是该部门管理监督的缺位症结所在。

在苏州工业园工作时,凡员工有任何与企业纠纷的问题,劳动部门会第一时间先电话向企业核实了解,不推卸、不拖延,许多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武汉市难道就做不到?许多是劳动部门就一个电话的动作,就能解决的一件芝麻大的事,为什么要酿成西瓜大的事,以至于要弄得两败俱伤无法收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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