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涞源入室反杀案,明显无罪
(2019-01-24 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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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无限制正当防卫 |
分类: 法律 |
成都晚报消息,从2018年5月开始,王雷多次骚扰大二女生小菲,骚扰的地点包括北京一公园内、小菲就读的张家口一所大学校园内、小菲位于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家中。7月11日这次去,王雷带着甩棍和水果刀。肢体冲突中,王雷击伤小菲腹部,击伤小菲母亲赵印芝手部,击伤小菲父亲王新元胸腹、腿、双臂。随后,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雷背部,王新元用菜刀劈砍王雷头颈部,王雷倒地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其头颈部。父母和女儿3人合力,王雷死于混乱之中。随即小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现已取保候审,王新元和赵印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内。涞源检方认为赵印芝的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不需要羁押,但涞源警方没有认可,其中一条理由是:放她出来,极易与小菲串供,妨碍侦查。
盖有邓庄村村委会公章的一份证明显示,那段时间,王雷经常带刀出现在村内,不仅纠缠王新元一家,给全村村民也造成了困扰。王雷为何缠着小菲一家不放?“小菲如果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王雷曾说出这样的恐吓性话语。
案卷资料显示,2018年以来,王雷欲与小菲谈恋爱被拒后,多次到小菲学校和家中纠缠,小菲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为防止王雷对其家人造成伤害,在院子里外安装了监控,借来一条大狗护院,不定期更换睡觉房间,并在卧室内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根据小菲及其父母向公安机关的供述,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雷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在院子里被小菲一家人发现。双方随后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王雷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菲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涞源县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称,王雷携带甩棍、刀具深夜翻墙进入小菲家中,打伤了一家三口。王新元被刺三刀,小菲身中一刀,赵印芝头部中了一棍。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惠州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余安平认为,本案明显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雷携带凶器入室行凶,明显属于“无限制防卫”情形,即使是将其当场击毙也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认为王雷倒地后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完全忽视了小菲、赵印芝、王新元遭受王雷持刀入室行凶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已经属于“无限制防卫状态”。办案机关混淆了“无限制防卫”与“正当防卫”,忽视了“无限制正当防卫”根本没有“超出必要范围”一说,忽视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而第三款是“特殊规定”。
法律不强人所难,面对持刀入室行动的犯罪行为,应该全面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的“3个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来否定第三款的误解,应该被纠正。法律应该保护良善,而不应该成为行凶作恶的庇护者。大量的正当防卫甚至无限制正当防卫被办案机关用“防卫过当”予以处罚,这其实是对行凶者的纵容,没有人能够“精准防卫”。
应该做出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明确“只要采取暴力手段则对方可以正当防卫,只要携带工具暴力袭击则对方可以无限制正当防卫”,制止第一个“动手的”,严惩第一个“动武器的”,这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暴力事件。对于警察执法也应该“从宽理解”,只要是暴力反抗的则警察一律可以采取武力制止;只要是用武器反抗警察执法或袭击他人的则一律可以开枪击毙,这才能全面遏制暴力犯罪。一个让警察不敢用武力制服暴徒的国家,一个面对暴力行凶不敢反抗的国家,如何保证守法国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