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做客“以案说法”谈范冰冰逃税免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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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2018年11月13日下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视台郭芳记者邀请,做客“以案说法”栏目,解读范冰冰逃税免罪案。这是新年以来余律师第6次做客“以案说法”栏目,公益普法成为律师办案之余的习惯。
“以案说法”栏目支持人张琨向余律师介绍了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范冰冰逃税免罪案,提到许多人对刘晓庆偷税入狱而范冰冰逃税免刑表示不解,想知道偷税与逃税有什么区别,要求余律师做出解答。
余律师解释说偷税罪是我们《刑法》传统罪名,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被修改为逃税罪。以前我国法律把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税款看成偷盗国家财产行为,如同盗窃罪、贪污罪,这也引起许多人对纳税人偷税的不满。后来我国法律采纳欧美国家立法经验,认为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属于逃避管理的行为,对逃税行为人宽容处理,更多是强调补缴税款并罚款,而不是“一棍子打死”送入监狱。刘晓庆当年因为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纳税被定罪入狱,不仅使得刘晓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使得的刘晓庆被羁押期间无法进行商业服务不能创造收入也就不能创造税收,这就导致出现“双输”局面。
我国《刑法》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规定首次被处罚,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体现国家立法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体现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纳税人是税务的“奶牛”,逃税罪设置的初衷应该是减少或者避免税收流失,即以督促纳税为目的,而不是以处罚为目的。用入罪来督促纳税,用纳税来设置免罪,体现国家立法的人性化与对纳税人对企业家的保护性。余律师建议,对企业家、纳税人的“挤奶”应该“量力而行”,既要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增长,又要保证企业家、纳税人遵纪守法情况下有盈利空间,从而实现纳税人与国家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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