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名牌”但不能“大牌”
(2018-06-01 0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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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最近再次接手一位知名律师的案件,家属对他的评价是“大牌”,同案律师对他的评价是“太牛”。我则认为,律师可以“名牌”但不能“(耍)大牌”,对当事人及家属对同案律师“太牛”,这是律师还是“老板”?不卑不亢足矣,律师与家属交流与同案律师交流,需要尊重。
最早遇到律师“大牌”作风是办理某经济纠纷引起的经济犯罪案件。开庭时某律师制止自己的被告人发言、庭审询问被告人,完全是“训孙子”,我的拍档小胡律师也大为惊讶——律师能如此办案吗?当事人出来了会如何看待律师?我认为律师要主导辩护策略,但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同案律师应该足够尊重。
两次接手某知名律师案件,我都是“见招拆招”坚持无罪辩护,而不是前手律师的“轻罪辩护”甚至“求情辩护”。我一向认为律师应当优先考虑“无罪辩护”,除非有证据推翻律师的无罪预判,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律师眼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然后查证办案机关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逻辑是否清晰、关联是否紧密。
正如伟大领袖所言,战略上要藐视敌人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战略上以少胜多,战术上以众击寡。律师面对案件也当如此,一方面自信任何案件都有“破绽”,任何人都会有疏忽;另一方面自知查找到案件“破绽”需要仔细,“细节决定成败”,不会见、不阅卷,不花功夫无法胜任有效辩护。办案机关“走量”是辩护律师十几倍乃至几十倍,但辩护律师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上花办案机关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时间,“精耕细作”。我们卓凡刑事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向来是举行疑难案件分析会,集中大家智慧团队作战。
律师可以是“名牌”,通过一系列成功案例获得同行认可与家属信任,甚至可以由此获得收费上的“品牌溢价”。但律师不可以自认为是“大牌”,不可以居高临下对家属与同案律师。我对于那些比我年长而且执业比我早的律师,向来视为“前辈”,把他们对我的称赞视为“鼓励”。对于那些称我为“前辈”的律师,则尽量发现他们的优点。同行相亲而不可同行相轻,所谓“花花轿子人抬人”。经常遇到一些律师前辈人前夸我”知名刑辩律师“、“早闻大名”,我都心存感激。我认为不是我多名知名,而且我办的经典案件不一定比别人多,只是我喜欢动笔写出来,别人不张扬罢了。
律师不是“老板”,需要通过坦诚服务赢得尊重。律师可以是名牌甚至成为行业品牌,但不可以(耍)大牌。如果自己没有时间办案,要么不要接案,要么转给一线办案律师操刀,切忌象工地包工头那样“层层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