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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12条修改建议

(2018-05-12 23:31:51)
标签:

刑事诉讼法

12条修改意见

以羁押为例外

缩短诉讼期限

回应辩护人意见

分类: 法律

    1、律师会见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安排会见;不能立即安排会见的,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律师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有权7日内向上级侦查机关申请复议。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律师阅卷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应当按照被告人数向法院提交刻录好的卷宗光盘,由法院转交给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取保候审

废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从而取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自由裁量权,即只要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律予以取保候审。

4、通知家属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被拘留人不愿意告诉家属联系方式或不愿意告知真实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居留地司法行政部门

5、批准逮捕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有辩护律师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侦查羁押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7、起诉羁押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8、证人出庭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法庭秩序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诉讼参与人员抗议法庭限制或剥夺其正当辩护权利的举手声明抗议、拒绝继续辩护抗议等行为,不属于违反法庭秩序。”

10、说明理由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一款,修改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应当列举辩护人主要意见。不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11、二审开庭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同时,废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12、发回重审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采纳辩护人意见不予回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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