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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熟人”与“请律师”

(2018-05-09 18:17:40)
标签:

找熟人办案

找律师办案

批准逮捕后

经得起考验

分类: 法律

最近接触到一单涉嫌介绍卖淫案。依旧是先“找熟人”看你能否“放人”,批准逮捕后“熟人”表示无能为力,建议他们“找律师”。批准逮捕后“熟人”就放弃甚至建议他们“找律师”,说明这“熟人”还是很有道德底线,知道自己无能为力还是推给律师办理。比起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大忽悠”,这些“熟人”还是令人尊敬。

真正的“大忽悠”,先拍着胸脯说37天内“放人”,然后说争取“取保候审”,再不行就说争取检察院“放人”,又不行就说争取法院“判缓刑”。如果各种“忽悠”都不能凑效,就拿出“保外就医”、“减刑”等噱头继续吸引当事人。当事人也就在他们的蛊惑下,“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师”。这些人为了建立起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一方面宣扬自己与某领导或某办案人员“关系铁”,另一方面贬损律师“没什么用”,法官还不是想怎么判怎么判?这也说明“大忽悠”存在的逻辑前提是,不少办案机关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却不受追究。这不仅导致律师服务市场受损,而且侵蚀了办案机关,制造了大量司法腐败。“大忽悠”的存在,对律师而言是业务量减少的经济问题,对办案机关而言却是失信于民的政治问题,对办案人员而言则是从专政者沦为专政对象的法律问题。最近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被监察委“带走”屡见不鲜,背后都有“大忽悠”的身影。

曾有一位法官朋友对我说,那些辩护律师从不跟法官“走动”只会提供法律意见的案件,我们更敢轻判,因为我们经得起(调)查。我补充说还有个关键原因,任何法官都以自己曾经办理过公平公正的案件而自豪,任何法官内心深处都有法律人的青天情节。对于那些可能判无罪或者需要无罪辩护的案件,“找熟人”的结果是法官担心“经不起查”而无法轻判。

也有些“熟人”直言不讳——找个律师“配合”工作,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官尽量采纳这些意见。这适合“轻罪辩护”而不是用于“无罪辩护”,这也意味着律师的“技术”与“熟人”的“关系”相结合,似乎是不少地方重大案件的“惯常办理模式”。这对律师技术要求更高,既能“出罪”即被告人不构成某罪或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又能“入罪”即被告人构成较轻的犯罪,这种拿捏需要长期的历练。这类案件,律师最好“不知道”当事人“找熟人”,以免牵连到自己。如果当事人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的标准回应姿势应该是不关心、不肯定、不知情,自己只管法律服务。

“找熟人”与“找律师”,找律师“主刀”与找律师“配合”,关系千万重。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埋头做好自己的法律服务足矣,不求富贵但得心安。律师本就是一项工作,何必圣化或者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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