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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案件“八不准”

(2018-04-24 07:55:32)
标签:

卓凡刑事部

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

八不准

分类: 法律

    1、不准私自接案

    律师担任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签署代理合同、统一收取费用等规定。同一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虽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代理。未经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办理会见。

 2、不准违规会见

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不准恶意炒作

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4、不准诋毁机关

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5、不准集聚示威

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6、不准泄露案卷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7、不准扰乱法庭

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8、不准极端维权

律师维护合法执业权利,需要讲究方式与方法,坚持依法、理性、规范进行,防止采取极端措施激化矛盾。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既可以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构投诉,还可以向本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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