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律师不仅要研究案件,而且要研究法官
(2018-03-31 1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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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研究案例诈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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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术为王。有效辩护,需要说服或逼服办案机关采纳自己的观点,也就需要辩护律师不仅研究案件,而且要研究法官。法官判案不仅受证据材料影响,而且受个性特点影响,这就使得律师要掌握更多材料有针对性的加强说服力。
本月中我去湖北开庭,要求助手小胡律师三件事:第一,收集网络诈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第二,收集湖北各级法院做出的相关判决特别是无罪判决案例;第三,收集主审法官过去几年做出的相关判决特别是诈骗案件判决的案例。一位湖北律师同行说,余律师你们广东来的律师象是情报分析师,不仅要分析案例还要分析法官性格特点。我则认为,有效辩护就应该将一切资讯都纳入技术分析范围,研究法官也是为了“知己知彼”。
我去年曾办理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案件,助手收集主审法官办案案例时发现他曾是民庭法官,后来转到刑庭。我们在法庭辩论中大量使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相关案例来说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没有了结,从而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只是讨债方式方法不对。后来法官改变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做出14个月判决。我半开玩笑半认真说,公诉人不一定熟悉民事法律原则,法官往往在刑庭民庭交叉任职过,律师把公诉人“拖入”民事案件领域,法庭辩护也就成功了一半。
那年处理组织卖淫案,查询资料显示主审法官是该法院一位年青的全日制法学硕士,我就认为这位主审法官应该“套路”不多,对律师辩护的法理依据、证据依据会比较看重。我在庭审中把主要精力用在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排除双方只发生“打飞机”而没有发生性交的合理怀疑、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将“打飞机”列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嫖娼。后来的结果当然是法官接受了我们的意见,认为不成立组织卖淫罪,后来改变罪名轻判。这些通过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青年法官,他们受过严格的法学训练,也曾是信仰法律的热血青年,这就使得他们判决时更“大胆”一些,律师也需要加强自己法庭辩护的“说理”部分,唤起他们内心的“法律人”意识。
有些律师悄悄告诉我,对于那些“懂套路”的法官,他们更关心政治,他们追求的是“千万别出什么乱子”,因此“死磕辩护”往往会让他们更谨慎判决,而不是以为律师“好欺负”。这也是研究“法官心理”,如果与技术辩护相结合,往往效果更好。当然,我喜欢技术辩护,对这种产生法庭对立情绪的“死磕辩护”不太习惯,还是坚持把主要精力用在询问被告人、举证质证上,而不是用在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证人到庭申请上。即使申请证人到庭,我多半是在举证阶段通过家属直接通知证人到庭或“自带”专家证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