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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难以扮演“第二法官”

(2018-02-28 22:34:10)
标签:

第二法官

辩护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当事人立场

分类: 法律

一位律师前辈对我信奉“技术辩护”持保留意见,认为技术辩护会导致律师沦为“技术人”而失去“人文情怀”。技术辩护将案件代理看成冷冰冰的“技术问题”,固然会追求“让无辜者免受冤屈”,但也会追求“让有罪者逃离法律惩戒”,只要侦查机关留下取证漏洞。这位律师前辈提出律师应该扮演“第二法官”,帮助法官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滥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该律师前辈的观点应该说代表了不少律师的看法,甚至代表了大部分业外人士对律师的看法,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帮助办案机关公平审理公正判决。但这位律师忽视了律师不具有独立身份而是从属于委托人,委托人购买律师的专业服务,律师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为委托人从事的一切法律都属于“尽职尽责”范围。律师职业道德与伦理道德发生冲突时,律师只能是在兼顾伦理道德同时以职业道德为基准。就象关羽向张辽表示自己立功后要追随刘备,张辽在兄弟之情与君臣大义之间选择君臣大义,向“君上”曹操汇报。

律师难以扮演“第二法官”,他们毕竟是委托人聘请的专业人士,而不是“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只有在委托人利益与法官职责相一致时,例如提醒法官被告人存在无罪、轻罪事由,协助法官组织刑事和解与调解,律师才能扮演“第二法官”角色,否则很容易沦为“第二公诉人”或者“控方律师”,损害委托人利益。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来源于委托人,“独立”的只是辩护技巧,而不是辩护资格。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律师辩护,寻找其他更能帮助自己的律师提供服务。

当然,这位律师前辈的观点也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对于那些并非无辜的案件,律师应该如何选择辩护策略。年前我拍档曾办理某强奸案件,被告人也承认有强奸行为,但关键证据存在硬伤。该律师就提出未遂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他说无罪辩护他无法面对受害人的眼神。律师是法律人,他有法律思维的理性,但也需要人性。对于那些存在受害人的案件,律师辩护需要谨慎,要过得了自己良心这一关,“在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一些人总是拿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无罪释放说事,他们却忽视了民事赔偿部分辛普森并没能逃责,而且美国此后再无类似杀人者逃之夭夭案件。该案不应该是法律人的胜利,反而成为杀人者利用办案机关取证疏漏逃避惩罚的恶例,认为律师是可以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魔法师”。当然,我也有不少“有罪者”因为证据问题被严重轻判的案例,当年的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叶某生产销售死猪肉腊肉案,都是因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存在硬伤而明显轻判,我也曾心里不安很长时间。虽然我一直坚持辩护律师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或重罪的义务,强调法院不能通过律师“放水”来作出判决,但内心我是很难受的。当被告人征求我的意见是否上诉时,我明确他无需上诉,我也不愿意继续代理本案。

律师办案不是比赛,追求的应该是“法律真相”而不是“竞技输赢”。律师难以扮演“第二法官”,但他们应该有人性与良知,应该具备人文情怀。律师不可以沦为某些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尤其是面对受害人无辜眼神或在天之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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