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技术辩护律师与死磕律师差别有多远?
(2017-12-20 1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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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死磕律师 |
分类: 文集 |
上午一位深圳律师朋友说他竟然被法院看成“死磕律师”,我说我也曾被法官误会过,但很快法官就发现我只是比较坚持原则的“技术辩护律师”,看来法官对律师也会“摸底”也会拿出相应的对策。
上半年去河源代理某组织卖淫罪案件,庭后去主审法官办公室提交辩护词时,法官就说曾以为我是“死磕律师”。我问其故,法官说看到我不仅侦查阶段起就坚持无罪辩护,而且庭前还申请证人到庭、办案民警到庭,还提起非法证据排除,一看就是“死磕律师”的架势。我问她,后来为何认为我不是“死磕律师”?法官说,因为开庭后我并没有申请检法人员回避,案件顺利进入实体审判阶段。我问她,如果我是“死磕律师”,你们法院当如何?该法官说,他们法院曾应对过好几批外地来的“死磕律师”,他们的应对策略是“走程序”尽量满足辩护律师要求,但在实体判决上只要在法官酌情范围内必然“不好意思”。法官直言不讳,你提回避我就休庭,看看你律师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中如何向当事人交代如何浪费自己的时间成本?该法官还一脸不高兴——我们也是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也通过了司法考试,法律素养不比那些大城市来的“死磕律师”差,办理的案件比他们更多,凭什么他们认为自己代表正义?难道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代表正义?回避申请不是不可以提,但至少要有充足理由,滥用回避申请哪位法官能容忍?
我接着问她,对我庭审辩护看法如何?美女法官莞尔一笑,你把主要精力用在询问被告人与证人、质证与辩论上,这也是我们法官喜欢的。不过,你这律师很狡猾,我比对了你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与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你在案件进入法院前只字不提侦查机关取证程序错误,进入法院阶段后才大谈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如何如何有问题。我只好回应说,律师没有帮助办案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我趁热打铁,问法院能够以取证程序不合法为由不予采信侦查机关的言词证据,从而做出无罪判决——这种无罪判决能帮助侦查机关严格注意取证程序,推动办案规范化与法治进步。主审法官却说,虽然她内心认同我的观点,但对于并非无辜而是证据有误的案件,法院很难做出无罪判决。后来该案改变罪名以容留卖淫罪做出一年多尤其判决,以被告人不上诉而告终。
通过这次与主审法官交流,我意识到技术辩护律师还是受法官欢迎的,毕竟大家内心深处都是法律人,学生时代也曾因为法治精神激动过。不过,“死磕律师”却有些受歧视,特别是“死磕律师”把主要精力不是用在证据死磕上而是程序死磕上。我一直认为“死磕”是律师不得已而为之,即在正常辩护无法凑效时,只能“两军相逢勇者胜”。这方面我赞同杨学林律师的意见,死磕需要满足3个条件:第一是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第二是当事人已经“死磕”且强烈要求律师“死磕”,第三是不“死磕”已无法律通道。但问题是许多自诩为“死磕律师”的先生,却不问情由不问场合一律“死磕”,只能适得其反,不仅法官反感而且律师同行也不认同,甚至让人产生“用程序死磕掩饰自己辩护技术匮乏”的质疑。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律师辩护风格需要服从辩护实效。能够说服或者逼服办案机关的辩护,才是有效辩护。当然,技术辩护律师并非只能讲技术,而是要保留“山穷水尽”时可以“死磕”的能力。
作者简介:余安平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广东省律师学院刑事讲师、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特邀评委、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3725087936。余律师崇尚“审前辩护”与“无罪辩护”,认为“能战方能言和”,习惯争取无罪释放或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
余律师热心公益活动,每年提供法律援助,还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惠州电台与惠州电视台“午间说法”、“以案说法”、“法治惠城”等栏目普法活动。工作闲暇,余律师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被《信息时报》、《宁波日报》及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余律师还获2014年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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