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法,才有警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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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妨害公务袭警事件龙山县公安局派出所 |
分类: 法律 |
上午一位江苏的网友发来文章让我点评。这是湖南龙山公安微信公众号文章,题目为《派出所所长指责违停被5人持棒围殴鸣枪示警后被按倒》。本案涉及三个问题,即警察下班期间是否有执法义务与执法权力、警察鸣枪示警是否合法、本案该如何处理。
1、警察下班期间依旧有执法义务与执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该条款及其他章节都没有规定警察下班或休假期间没有执法义务,更没有列明警察只有上班期间才有执法权力。即使该案件不属于警察管辖范围,警察也应该先行处理,然后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而不能以自己下班、不归自己管辖等理由“不作为”。
《警察法》第十九条明确,“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遇到车主侯某违规停放SUV小汽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交通的紧急情况,派出所长田某该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既是警察执法权力,也是警察执法义务。本案中如果警察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则属于“渎职”。
2、警察鸣枪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本案中违停车主侯某及其亲戚5人持械(大棒)围殴孤身一人的警察田某,符合“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规定,田某有使用武器的法定事由。该条款还明确“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1名警察面对5名手持大棒人员围攻,该警察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来不及警告”且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本案中,该警察还提前鸣枪警告,这已经是最大的克制。否则,5名手持大棒的普通人,岂能是警用枪械的对手?要知道这不是“打气球”的“气枪”,而是警用枪械。
3、警察非公务原因不得携带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这说明警察仅仅是下班回家而不是同时执行警务活动,不得携带枪支。
对该条款我有不同理解。欧美国家甚至香港地区都默许警察驾驶警车从事非公务活动,也允许警察携带枪支,他们不是理解为“公车私用”,而是理解为警察从事非公务活动时也在履行“警察巡逻”职责。警察即使在休假状态,只要携带警察标示或者驾驶警车都有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的义务,这才能充分尊重警察权利。国家立法,应该增加警察的责任,扩大警察的权力。当然,本文中的警察属于公务员,不包括协警、辅警等辅助人员。
4、本案应该各自追究责任
对于警察而言,下班期间处理治安违法事务,应该被表扬。警察违规携带枪支,应该被批评教育。警察鸣枪示警并无不当,可以不做处理。
对于违停车主侯某,违规停车堵塞交通,应该被行政处罚。侯某纠集一批人围攻警察田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后面的话:警察缺乏执法权威,警察滥用执法暴力,已经成为警察被诟病的两大事由。警察作为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人员,一方面应该保证其执法权威,任何抗拒执法的行为都应该被绳之以法——即使不满意,也应该先服从在申诉;另一方面应该规范其执法程序,任何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暴力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而不再是执法行为。警察应该既不“渎职”不作为,也不“滥权”滥作为。
此外,社会舆论、公安机关应该对警察主动履职的行为多一些包容与保护,执法对象并非天然处于弱者状态。只要警察执法有合法事由、警察暴力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都应该被尊重被保护。公安机关面对投诉,也应该根据“合法事由”予以甄别,而不是“有诉必接”。对于即使是下班期间都不忘对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制止或打击的警察,应该多一些保护。否则,警察就会因为担心“被投诉”而拒绝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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