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无辜还是有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2017-08-23 07:17:15)
标签:
主观明知的认定有罪推定网络诈骗 |
分类: 法律 |
对于许多故意犯罪而言,需要行为人主观“明知”才能认定有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43号 高检会〔1992〕37号)“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明确“(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中,列举了8种“主观明知”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主观明知”采取我“客观事实推定”原则,只要有司法解释等认定的情形,就可以“有罪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对于网络诈骗,许多人是根据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他们往往并不知道所在公司是以网络诈骗为目的。因此,如何认定他们“主观明知”所在公司从事诈骗行为,也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我最近代理了江苏某网络诈骗案,当事人与所在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被安排通过QQ与客户聊天,股东客户进入公司平台进行石油等现货交易。我的观点是,只要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没有“异常”行为,也没有采取规避检查的行为,例如薪酬明显过高、工作明显诡异,应该认为他“不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