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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流毒难尽谁该问责?

(2017-06-16 10:01:31)
标签:

南京彭宇案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文集

 

日前发生在河南驻马店的“女子遭二次碾压”事件,余波未尽。615日早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发一篇评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讨论此案。文中再度提及十年前发生于南京的彭宇案,认为正是此案导致“倒地扶不扶”成为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这篇文章转载自同一天人民法院报头版。文章还指出,公众认为彭宇案是“好人蒙冤”,并非真相。事实是,彭宇在二审庭审时以及事过多年后,都承认自己与老太太发生了碰撞

南京彭宇案,流毒难尽谁该问责?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早就大白于天下。原审法官认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甚至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还有更奇葩的理由“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南京彭宇案的荒唐判决,在没有证据表明彭宇撞伤老太太情况下,依据所谓“公平责任”而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判决彭宇承担40%责任,这已经是交通肇事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范围。虽然南京市两级法院矢口否认自己错误判决,但这份判决书对中国已经备受摧残的人际信任雪上加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案真相”是彭宇承认撞伤了老太太。这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彭宇为了息事宁人被迫承认,另一种是彭宇良心发现主动承认。无论是哪种情形,南京两级法院都有义务向人民群众澄清事实,彭宇赔偿的依据是彭宇承认有撞伤老太太,而不是2007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那份判决书的荒唐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款,这不仅是“权力任性”而且是对“见的义勇为”否弃。南京两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彭宇案进行澄清,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通过司法解释对“无理赔偿”进行引导,不能不说是人民法院漠视人民利益的体现。彭宇案恶化社会风气十年,南京两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辞其咎。缺乏社会担当,不愿意对人民负责,不能充分注意到【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的恶劣影响,南京两级人民法院能力缺乏还是良知缺乏?

彭宇案归结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凭什么送她去医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评论,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是你错判误导,你辩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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